榕国浩律(顾)字[2019]第C59120190300000082-1号
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玲玲律师、张璎珞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在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9年6月6日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6月27日在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下午15:00至2019年6月27日下午15:00,公司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5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5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1,498,913,2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19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2名,代表股份96,925,2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04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之情形。
(一)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65,580,5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54.2399%;反对730,256,7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45.7601%;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262,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43%;反对967,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44%;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四)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65,580,5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54.2399%;反对967,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6%;弃权729,290,9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45.6995%。
(六)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七)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510,4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54.2355%;反对730,326,8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45.7645%;弃权1,20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192,4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30%;反对1,037,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58%;弃权1,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收购完成后关联交易比例的说明》
关联股东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65,510,4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02%;反对1,037,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7%;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九)审议《关于确认2018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同意865,510,4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54.2355%;反对1,038,3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1%;弃权729,289,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45.69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192,4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30%;反对1,038,3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70%,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580,5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54.2399%;反对730,256,7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45.7601%;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确认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修订版)》
关联股东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证证券资管-工商银行-兴证资管鑫众5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77,059,4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8%;反对1,037,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192,4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30%;反对1,037,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558%;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系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于同意的股份数未达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未获通过。
(十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投票情况:
(1)选举林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865,420,155股。
(2)选举吴俊钦女士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865,420,155股。
(3)选举胡建容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865,420,155股。
(4)选举陆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865,420,155股。
2、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1)选举林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97,102,110股。
由于本议案审议的前提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十三,议案十三经表决未获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无效。
(十五)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投票情况:
(1)选举郑新芝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865,420,155股。
(2)选举陈壮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865,420,155股。
(3)选举许萍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865,420,155股。
(4)选举王志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865,420,155股。
(5)选举林金堂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十六)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王佐先生为公司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累计获得总投票数:865,430,155股;累计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97,112,110股。
选举结果:当选。
2、选举林丽群女士为公司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累计获得总投票数:865,420,155股;累计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97,102,110股。
选举结果:当选。
四、结论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负责人:姚仲凯
经办律师:许玲玲
张璎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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