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大师不传绝技之股权转让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税筹大师与股权大师并驾齐驱于财税江湖。而股权转让作为税筹大师与股权大师的巅峰对决场,深受大师垂爱。

一、主要方式

1、股权出售

2、股权回购

3、强制过户

4、对外投资

5、进行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抵债

7、其他

二、所涉税种

税筹大师不传绝技之股权转让

三、虚假筹划

1、阴阳合同,简单粗暴,初级玩法。

2、虚假评估,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3、制造虚假交易,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四、大师筹划

税筹大师不传绝技之股权转让

1、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

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或资产划转等资产重组方法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

2、企业股东可先转增股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

企业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可首先将目标公司的盈余公积转增为股本,转增行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将未分配利润予以分配,法人股东也不需要缴税。

经过上述操作后再转让股权,看能不能忽悠税务局降低股权转让价款,降低税负。

理论上是不能,因为税务价格是净资产的公允值,跟花里胡哨的转增无关。

3、原股东先减资撤资,受让方再增资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转让方减资收回投资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部分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友情提示这种方法法律手续很繁琐。

税筹大师不传绝技之股权转让

4、将持股平台注册至所谓的“税收洼地”

地球人都懂的,是否合规合法?只能各凭运气。

税筹大师不传绝技之股权转让

5、利用“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67 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6、利用股权过户时间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转让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确认收入实现,所以对于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况,可以约定付清大部分价款后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实现延迟纳税。

7设立合伙企业进行股权管理架构

没啥说的,造成标准套餐了。通过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实现股权转让。

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企业或个人若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需将投资行为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用转让收入进行投资的二个行为进行纳税。

友情总提示:税收筹划一定要有法可依,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不能采取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的方式,这属于偷税漏税而非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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