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财产,我做主!——浅谈如何立一份符合法律效力的遗嘱

今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我的财产,我做主!——浅谈如何立一份符合法律效力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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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人都可以立遗嘱吗?

答案是:不是。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所以,不能设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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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所立遗嘱中可以处置哪些财产?

答案是:遗嘱人可以处置自己名下的财产。包括:遗嘱人的工资、存款、车辆、房屋等合法财产。但是,不能处置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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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原告王大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位于我市某区某处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2、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案件事实及理由:被继承人王某和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即为王大某与王小某,被继承人王某于2020年4月3日去世,张某某于2018年6月1日去世,被继承人王某的父母先于王某死亡、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父母先于张某某死亡,位于我市某区某处的房屋系两被继承人生前通过房改购房取得,两被继承人于2011年4月26日留下遗嘱,表明去世后该房屋归王大某所有、遗嘱是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两被继承人先后去世后,该房屋被王小某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严重侵害了王大某的合法权益。

王小某辩称:王大某主张的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无事实及律依据,其提供的遗嘱应认定为无效遗嘱。涉案的房屋应由王大某、王小某共同继承。本案遗嘱虽系代书遗嘱,但系打印件,存在事先已经形成的可能性,其形成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两名律师虽然见证了遗嘱过程,但均没有当场代书。该份遗嘱应认定为无效。王大某所提供的代书遗嘱所附录像光盘,已超过举证期限,对于录像应不予以认可。王小某对两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生活困难,对其遗产分割应予以照顾。

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其一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18年6月1日死亡,被继承人王某于2020年4月3日死亡,王某与张某某生前育有原告王大某、被告王小某两子女;其二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位于我市某区某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王某,共有权人张某某,登记时间为2005年1月20日,权属取得方式为房改购房,该房产无查封抵押情况。

我的财产,我做主!——浅谈如何立一份符合法律效力的遗嘱

王某与张某某夫妻二人生前于2011年4月26日共同订立遗嘱,遗嘱载明“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并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书遗嘱如下:由于本人年事已高,为防止意外去世及遗产继承纠纷,特立本遗嘱。本遗嘱所处置的财产如下:

1、坐落于我市某区某处,建筑面积73.6平方米,房产证号是市房权证市直字第某号的房屋;

2、对于上述房产权利立遗嘱人遗嘱处理意见如下:在立遗嘱人去世后,上述房产全部归自己的女儿王大某一人继承;

3、本遗嘱一式二份,立嘱人保存一份,某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某律师事务所的韩律师和李律师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与见证,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法庭庭审过程中,被告王小某提出对于遗嘱中两被继承人的签名是否为本人签名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后因其不能提供检材,无法进行该项司法鉴定。

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构成遗产,依法继承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和注明日期。本案中,王某与张某某经某律师事务所的韩、李两位律师见证,立有代书遗嘱一份,该份遗嘱由韩律师代书,并注明了年、月、日,王某与张某某在遗嘱上签名,符合法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法院也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王小某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其抗辩事由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坐落于我市某区某路的房屋(房产证号:京房权证市直字第某号)系王某与张某某夫妻共同参加房改取得产权的房屋,系二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王大某提出的由其继承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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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思路

1、因两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两被继承人死亡,但这一事实,因年代久远,且原告与奶奶家及姥姥家均少有联系,原告不能提供爷爷奶奶及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所以,代理律师在书写诉状时简单叙述了该事实,在庭审时提请法庭查明该事实。

2、因本案遗嘱某律师事务所见证时未给原告视频的原始载体,且两被继承人立遗嘱人本人签字的实际情况并没有录视频。代理律师申请法院调取某律师事务所的原始档案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对视频光盘的证据效力予以论证,证明该遗嘱是两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进一步确认该遗嘱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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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一份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需要符合法定的要件

1、需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即见证人和代书人的人数应该总计是两名以上,并不是将见证人和代书人的人数分别计算,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此外还需要代书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作为见证人,法律对见证人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代书人、见证人需要在遗嘱上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应当在代书遗嘱上签名;代书人、见证人虽然实际上进行了代书、见证,但如果他们没有在代书遗嘱上签名,该代书遗嘱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该遗嘱就应是无效的。因为,在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代书人、见证人还身兼证人的身份,即证明该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不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遗嘱人完全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订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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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其中,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同时,依照法典中的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在遗嘱每页上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如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我的财产,我做主!——浅谈如何立一份符合法律效力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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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如何才能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呢?

小编特别归纳以下几点:

1、所有遗嘱类型都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内容不违法;

(4)处分的是遗嘱人合法财产;

(5)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2、所有见证人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1)见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见证人无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情形,即文盲、盲人、不知晓遗嘱语言等情形;

(3)见证人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4)见证人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

3、自书遗嘱:

(1)亲自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

(2)注明年、月、日。

4、代书遗嘱:

(1)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作为代书人代遗嘱人手写遗嘱全文;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3)见证人,包含代书人和遗嘱人签名;

(4)注明年、月、日。

5、打印遗嘱:

(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3)注明年、月、日。

6、录音录像遗嘱:

(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2)遗嘱内容展示在录音录像中,根据以往判例,最好由遗嘱人口述或由见证人口述后遗嘱人明确认可;

(3)遗嘱人、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露出完整清晰的正脸并报出名字;

(4)录音录像中需明确录制时间,比如展示今日报纸日期、新闻台日期等。

7、口头遗嘱:

(1)遗嘱人危急情况;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3)遗嘱人口述;

(4)遗嘱人的危急情况一直到其去世都没有解除,如果危机情况解除则口头遗嘱无效。

8、公证遗嘱:

(1)遗嘱人亲自到场;

(2)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具备相应资质;

(3)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

(4)公证员应当制作谈话笔录,遇到遗嘱人是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盲人等情形的,还应制作录像或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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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从现在起,您的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都受法律保护

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腹中胎儿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

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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