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离婚律师:夫妻俩离婚,法院竟管不了!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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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世界那么大,法院那么多,但并不是任何一个法院对当事人的离婚案件都具有管辖权。那么如果夫妻离婚,究竟要去哪个法院起诉呢?

基本案情

小刘和小佳都是A市人,两人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结婚了。可是在婚后,因小刘家暴,小佳无法忍受,于是从2017年离家出走至今长达5年之久,双方感情彻底破裂。2022年3月,小佳起诉至A市法院,要求和小刘离婚。

珠海离婚律师:夫妻俩离婚,法院竟管不了!怎么回事?

小刘辩称,两人的户籍所在地虽然都在A市,但两人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打工,已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多年。自2012年至今两人都在B市居住生活,经常居住地为B市。于是小刘依法向法院申请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移送本案,由B市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依据小刘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理认为,根据小佳的诉讼主张,本案属于离婚纠纷。而小刘离开户籍住所地A市多年,目前在B市居住生活至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刘提出的案件管辖异议于法有据,理由成立,A市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最终,A市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B市法院进行处理。

律师说法

首先离婚诉讼原则上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因此,夫妻一方要起诉离婚的,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立案材料。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住所地不是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的是除住院就医的地方外,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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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符合以下情形的,则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一是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二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的;三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四是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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