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修改: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央广网北京12月23日消息(记者孙莹 侯艳 冯悦)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别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十四岁降到十二岁,依然备受关注。如何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也是此次审议的主要内容之一。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对刑法第十七条进一步修改,再次完善十二周岁负刑事责任情形,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增加“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分析:“三审稿在二审稿个别调整最低刑责年龄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将低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追责范围扩大,将起到更加明显的震慑和预防效果;同时,立法对于追责的启动又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仅限于特定罪名和特定严重后果,且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体现了刑事立法的审慎和严谨。”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三审稿,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以此为例,提出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要负刑责认定会被进一步扩大的担忧。他分析:“你开一条小缝,后边他就会给你撕成一道大门,就像我们十七条第二款,原来以为是八个罪,后来我们的权威机关解释说,不是八个罪,是八种行为,一下范围就大了很多。现在这个第三款看起来是限定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个罪,但是从立法的逻辑上理解,或者按照解释的惯例,后边会不会又把它扩大,说是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认为,个别调整最低刑责年龄后,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如何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是关键问题。苑宁宁分析:“形成了这种十二(岁)、十四(岁)、十六(岁)、十八(岁)这样几个划分阶段。但是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我们应当考虑如何更好地预防这些未成年人再次实施犯罪、如何更好地帮助这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如何去搭建我们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司法制度,以及适用于未成年人的非刑罚替代措施,这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三审稿,还有两款规定,追究刑责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那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工作如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衔接?如何进一步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如何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此次提交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相衔接,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作了明确界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介绍:“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修订草案采取列举的方式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进一步规定,其中包括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辱骂、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分析:“此次修订草案在原法的基础上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情形加以了扩充和细化,织密了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法网,更加充分地发挥了法的教育、评价,特别是指引作用。”

依据草案三审稿,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但实践中,对15岁的“惯偷”和12岁的“杀人犯”如何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教育呢?草案三审稿作出进一步的探索。周光权介绍:“明确未成年人实施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时,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每个省至少有一所专门学校设置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等多位专家均建议单独干预。佟丽华说:“每个省单独设一所专门教育矫治学校,完全没有必要把它和专门学校放一起,不是一个性质。”

修订草案三审稿拟加大父母和监护人的职责。周光权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对此,虞浔分析:“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从近些年频发的一些低龄少年恶性案件看,背后或多或少都有家庭教育缺失的因素。家庭教育的残缺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亲职教育无论是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是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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