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代理词模板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法定继承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我接受委托之后,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参加庭审,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有了相应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一、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的遗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前没有立书面遗嘱亦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适用法定继承来分割其遗产。现原告作为被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赋予了原告与被告同等的继承权利,且原告自始至终未书面放弃继承的权利,原应当依法分割原被告父母遗产。

二、被继承人**、**离世后的合法财产,原告有权根据遗产金额进行主张

1、被告**及其他证人证言证明,与原告代理人持法院调查令调查情况,经核实,被继承人**的现金遗产有:河南农村信用社有本金**万元,利息**元,合计**元*。以上现金遗产合计***元已经被被告***支取,被告**应当拿出遗产进行依法分割。

2、被继承人**、**名下有两个拆迁证,现已经作价**万元卖给被告***,现**已经在走购买安置房手续,被告**应当拿出20万元依法进行分割。

3、被继承人**在**有田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对土地上的收益有继承权,且有权继续承包土地,现本案涉及的土地已经因拆迁被丈量,日后土地经营权可能转换成财产性质遗产,如本次法院不予处理,也请法院在判决书中书名,原告**日后可享有权益或者有新发现遗产可再次要求分割。

三、原告**,长期照顾老人的生活和在医院护理老人,尽了大部分的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告可以依法多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被继承人**去世前两年内,一共住院四次,一直是原告**进行照顾,只有被继承人**最后一次在圣德医院住院,被继承人**将要去世的前几天。原告作为**,在父亲去世前一直照顾生病住院的父亲,父亲不住院时原告也对其进行日常照顾,料理,给其买菜做饭,清理屋里,关注老人的生活和病情。**老人去世前做了心脏手术,也是由原告支付,本来说是原被告一块承担,但是老人去世后,被告却不愿承担。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日

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以上模板只是部分,如需要完整版,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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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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