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片区面临搬迁改造提升,关于房屋遗产继承权归属等一系列历史遗留难题,成为片区老、中、青三代居民关注的焦点。为此,我们特设立普法专栏,邀请专业法律政策顾问为居民答疑解惑。
本期,我们邀请到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郑少泽、林怡晖律师,针对房屋遗产继承相关案例和规定为居民答疑解惑。
01
问
我家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我的父亲,父亲已经去世了,母亲健在,父亲和母亲只生育了我。请问我母亲和我对父亲这套房屋的遗产继承份额应当如何计算?
答
若房屋属于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则你父亲和母亲各享有房屋50%的所有权。若你的父亲生前未立下遗嘱指定继承,则属于你父亲的房屋50%所有权份额在您父亲过世后发生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你父亲50%的所有权份额由你和你母亲平分,各继承25%的份额。
02
问
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我的公公,我的公公、婆婆共育有四个子女,现在公公、婆婆都已经过世了。公公曾经口述说要把房屋留给他的大女儿,但没有立下书面遗嘱,现在能不能把该房屋过户给公公的大女儿呢?
答
如果没有证据表明你公公曾经立下遗嘱,则不能只把房屋过户给你公公的大女儿。除非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否则,所有继承人都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之规定继承房屋产权的相应份额。
来源:筼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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