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设置一些违约责任条款,例如”员工违反公司保密义务需要支付违约赔偿…”,”员工擅自离职需要支付违约赔偿…”等。

这些约定是否有效?公司与员工可以约定哪些违约金?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想了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数额标准:
1. 服务期未开始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 服务期已开始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实务中常见的服务期违约情形:
1. 服务期尚未届满,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 服务期尚未届满,经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 服务期尚未届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至六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星琛说法
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与员工约定的违约金只有上述两种,以其他名义变相约定的违约金均应属无效。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延伸:公司会不会给自己设违约金?
在实务中,星琛律师很少见到有公司会给自己设违约金,但是凡事都会有例外。
引用案例:(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471号
案情简介:
王某与甲公司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选择与王某续约,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公司财会人员出现少算、错算、漏算王某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的情况,每少1元,愿意赔偿50元作为对王某的补偿。“
后来,王某以”工资待遇不公”为由辞职,辞职后提起诉讼,主张“因为公司少算了2907.11元工资,按约定公司每差1元赔50元,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45355.5元(2907.11元×50)”。
案件经过了仲裁、一审、二审,最后二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453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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