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太高了,可不可以减免一些?

在商事交易中,双方事签订了合同并对违约金作出了详细约定,如一方违约,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易,并以违约金太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减少数额,能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小白菜律师整理了3个最高院和各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一、案例梳理

案例一(河南高院典型案例):某煤炭贸易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合同纠纷案

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某煤炭贸易公司主张案涉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免,但其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其诉请,且某商贸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某商贸公司的可期待利益及实际损失。二审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综合本案中某商贸公司并未存在过错、案涉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等情况,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未支持某煤炭贸易公司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

案例二(最高院典型案例):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于公平、诚信原则的适用尺度,与因违约所受损失的准确界定,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特点。网络直播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必要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的企业,在平台运营中通常需要在带宽、主播上投入较多的前期成本,而主播违反合同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给直播平台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实际难以量化,如对网络直播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

故本案违约金的调整应当考虑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以及签订合同时对熊猫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本案中,考虑主播李岑在游戏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熊猫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熊猫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熊猫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

案例三(海南高院典型案例):陵水某娱乐公司与上海某旅行社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上海某旅行社公司承租陵水某娱乐公司的酒店经营旅游服务,其业务确有受到疫情影响,但尚未达到完全不能履行的程度,故上海某旅行社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上海某旅行社公司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双方均认可合同已解除,上海某旅行社公司自认违约解除合同,但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免除责任。上海某旅行社公司已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给予了陵水某娱乐公司一定合理期限采取措施减轻损失,且上海某旅行社公司之后也积极撤场完成交接。案涉合同约定每年包房费用为5300000元,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000000元约为每年包房费用的37.7%,综合本案案情及陵水某娱乐公司损失情况来看,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故酌定违约金为1000000元。

二、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金过高标准的认定

1、原《合同司法解释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民法典关于合同篇的司法解释暂未出台,至于是否会保留该条款,大家拭目以待。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此处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只是一般情形下的参考标准,不可机械适用。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民再申字第84号:对于前述司法解释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一方面,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予以判断,“百分之三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标准

四、调减违约金的裁判规则:

小白菜律师通过梳理相关案例,总结出:

1、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以实际损失数额为基准,同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当事人过错程度、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等因素综合确定,审慎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

2、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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