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在城固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张某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代某辩称婚后购买的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该房产系原、被告双方于婚后购买,购买该房屋时,被告父母曾出资十多万元帮助二人购置房产。本院认为,该房产为夫妻二人婚后购买,被告父母出资部分并未明确约定赠予被告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且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该房产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婚姻制度进行了调整。财产作为维系个人和家庭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夫妻财产更是每段婚姻关系中都需要面对的问题。那么,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今天,我们一起来说说本案涉及《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些事。

何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本案中,被告父母出资的十多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被告父母在赠予时,明确表示赠予的是被告个人,否则就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每个人都想得到幸福,和爱人白头到老。但婚姻及人性的复杂就在于它的未知和善变,而法律的存在,保护着我们每个人的权益。学习《民法典》,了解婚姻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 吕佳宸

编辑:王晨伟

责编:翟力强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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