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的离婚案:历经四年,仅有一审判决,仍在上诉中

有人离婚很容易,有人离婚很难,有人甚至因为离婚诉讼而身心受到伤害。今天本文我们谈到的这件艰难的、漫长的离婚案,也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更多的关注。

本文离婚案的当事人应莹在网上发文认为:一审判决结果“令人啼笑皆非”、“违背了《民法典》基本精神”;并在网上贴出了上诉状。这些公开的内容,读者可以网上搜索,我这里不再赘述。作为一名律师,我在本文仅就与本案上诉状有关的内容,发表一点浅见,供读者朋友参考、指正。

第一,应莹在上诉状的表达用语情绪化比较明显,遣词造句不妥。这样做,并不利于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再次判决。如比较关键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一条,认为一审判决“毫无逻辑可言”,但上诉人自己在文后的逻辑论证方面,却并未指出一审判决存在哪些逻辑错误,其自身给出的逻辑推断反而更让人狐疑。比如上诉人认为,“感情破裂是一个不可逆的状态”,“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就再难复原”,并以此为出发点进行论证,这个逻辑推论本身就存在问题。因为这个大前提并不符合很多人的认知。事实上,感情出现问题或者感情破裂而再次和好的夫妻,现实生活中是很多的,笔者本人曾成功调解了多件进入诉讼程序中的离婚案。一审判决认为从被上诉人入狱服刑引起感情变化的推理过程,并不存在逻辑上的问题,且主要还是根据上诉人自己在民事起诉状中阐述的理由而做出的判断。

第二,应莹在上诉状中不应就财产分割问题指出一审判决存在问题。上诉人认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已经甄别完毕,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而不是逃避不予处理”。从一审判决书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并未逃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因为他们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明,在本案中无法处理。从事法律工作的读者都知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原告方必须提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果财产权属不明,或无法确认时,法院一般不会予以分割。已经赠送给子女的房屋等不动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从诉讼请求与判决的逻辑顺序上来说,当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二人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时,也不需要认定、判决夫妻财产的分割与归属问题。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应莹的上诉状,写法上欠妥,难以让广大读者信服。至于是否会被二审法院改判,我相信读者心中各有自己的答案。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判案,并非根据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真实、合法、关联性的证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很重要。本案的后续进展,有兴趣读者可继续关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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