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立遗嘱,这份问话笔录咋就废了?

◆1.案情还原:父母委托律师托付“身后事”

老邱有三间房和一块宅基地,他膝下有4个女儿和一个儿子;为避免自己过世后,女儿们因为争遗产发生矛盾。在2008年,其委托了当地律师,对自己的“身后事”进行了安排;将自己的三间房子和一块宅基地分给4个女儿,儿子不参与遗产分配。

在2008年3月中旬,老邱与委托的两位律师完成交谈,并由律师制作了问话笔录。不过,律师并未让老邱在问话笔录上签字。

去年6月,老邱因病过世。子女们为老邱留下的遗产发生了纠纷。据称,其子扬言老邱留下的遗产全部归其所有,引起了四姐妹的不满。四姐妹以此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父亲当年的遗嘱进行分配。

◆2.庭审直击:谈话笔录是否是遗嘱成最大争议

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四姐妹拿出了父亲当年的谈话笔录,要求其兄返还霸占的遗产,并按父亲的遗嘱进行分配。

对此,老邱的儿子提出了反驳意见。他提出,律师对老邱所作的问话笔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自己对老邱尽到了赡养义务,有权对俩人的遗产参与继承。

庭审中,双方寸步不让,庭审陷入僵局。

◆3.法院判决:问话笔录未签字未被认定为遗嘱

汉寿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律师的问话笔录能否作为遗嘱呢?法院认为,律师对老邱的问话笔录既老邱本人执笔书写,也无老邱签名,同时律师也不是公证机关。故本案中律师对老邱的问话笔录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公证遗嘱。

而问话笔录由律师与老邱采用问答的方式进行,老邱在律师的意识引导下进行陈述,律师在笔录中进行了意思表达,该笔录为双方民事行为,不具备遗嘱特性,因此律师对老邱的问话笔录也不是代书遗嘱。因此律师对老邱的问话笔录不具备遗嘱特性,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遗嘱,对于老邱的遗产,只能依法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据此,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五兄妹按法定继承,按等额平均对老邱的遗产进行继承分配。

4.说法:啥遗嘱才是“真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其中,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都是书面遗嘱类型。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立遗嘱的行为为要式行为,非危急情况下,遗嘱应采取书面形式。

自书遗嘱要求由遗嘱人本人执笔书写,并由本人签名,而公证遗嘱则要求由公证机关作出。而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口头遗嘱必须是在情况紧急时做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并且,遗嘱人立遗嘱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所立遗嘱为遗嘱人个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他人不能在遗嘱中进行意思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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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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