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商事合规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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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获得的股权,离婚后如何处理
—文/胡亚琴、胡辉—
引言:丈夫在婚前与他人投资设立一家公司,丈夫是大股东,出资额婚前实缴到位。婚后丈夫忙于公司经营,公司效益很好,但婚姻亮起了红灯,妻子能要求分割公司股权吗?对于该问题,我们试着从以下几个维度来分析。
一、婚前实缴取得的股权,配偶可以争取哪些利益
夫妻一方婚前实缴取得公司股权,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该股权,但配偶可以要求分割该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及增值。
除股权本身,股权价值体现在两方面:
(一)公司经营良好,股东获得利润分红
(二)公司经营良好,股权本身价值在增长,股权转让时可以卖个好价钱。
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利润分红属于该范畴。“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股权增值属于该范畴。
二、公司久不分红,配偶能否请求分割公司净资产或未分配利润
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红了,分红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有些公司长久不分红, 配偶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公司未分配利润甚至分割公司净资产?
实务中,人们常分不清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该问题在家族企业更为突显,以为“公司的财产=我家的财产”。
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转为公司资产,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均属于公司资产。公司资产能反映股权价值,但上述资产不属于公司股东所有,在公司主体身份消亡前属于公司所有。离婚时夫妻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属于公司的资产。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公司会产生很多未分配利润,公司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增注册资本、可以用于公司再生产、可以用于公司再投资等等,是否用于分红系股东会决议事项,而且分红时间、分红方式、多少利润拿出来分均由股东会决定。在公司分红之前,未分配利润属于公司资产,因此夫妻不能要求分割公司未分配利润。
实务案例【(2020)沪02民终7322号】:
股东配偶请求分割A公司及A幼儿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新增资产余值。法院认为,A公司和A幼儿园均属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两单位的固定资产均应由两单位独立所有,非股东个人财产,从而也非股东配偶主张的应予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故股东配偶的审计申请以及分得A公司和A幼儿园新增资产余值50%的诉请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三、婚后股权增值部分,法院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股权增值价值
这属于夫妻好合好散的典范。持股方不希望诉讼影响公司经营,愿意补偿对方;非持股方愿意速战速决,拿到合适的补偿即退场。
(二)无法确认股权增值价值,法院不予处理
1.实务案例【(2014)浙嘉民终字第776号】
张某甲婚前在B公司出资获得的股权,属其个人财产,该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本案中,姚某未能证明该收益是否存在以及具体收益的情况,且由于张某甲及案外人B公司的不配合,导致无法确认该部分股权婚后的收益情况,故对于该部分可能存在的财产,本案中不作处理。
2.实务案例【(2019)湘01民终6731号】
陶某婚前持有的C公司35%的股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确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就该部分收益的评估因双方当事人未提供评估所需资料而导致评估终止,故现顾某要求分割该部分收益没有依据。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本案对该部分财产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三)根据股权评估确认价值,分割增值收益
1. 实务案例【(2019)川05民初48号】:
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分得股权增值收益5000多万。
X房地产公司与Y建筑公司的股权系被告个人婚前财产,上述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动、管理产生,应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经评估,上述股权增值收益的市场价值为10704万,双方各半分割。
2. 实务案例【(2015)浙杭民终字第121号】:
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分得股权增值收益200多万。
吴某甲一直系D、E公司股东,本案所涉的吴某甲在婚前取得的D、E公司股权婚后所产生的收益,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而是属于吴某甲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动增值,该增值发生的原因与自然增值相反,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管理相关,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股权价值咨询报告》,吴某甲应向杨某支付折价款200多万。
(四)法院认为属于自然增值,属于股东个人财产
一般情况下,股权婚后增值均系股东参与公司经营而产生的收益,不属于自然增值。但有的公司“成立后却从未开展经营”,股权却仍持续增值,譬如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虽多年未开发,但却在不断增值,相应的股东所有者权益股增值。
实务案例【(2019)黔民终250号】:
雷某婚前与他人成立的F公司,注册资本800万,雷某占股81%。雷某与其他股东共同转让F公司股权,转让款5000多万。谭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股权增值部分,但法院驳回谭某诉请。
原因是F公司四宗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本身就是几千万,且F公司成立后,未对前述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法院认为,谭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雷某婚前取得的股权存在溢价或增值。即便雷某的股权存在溢价或增值,从本案事实看,该溢价或增值属于自然溢价或增值,属于雷某个人财产。
四、律师建议
1.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明确股权归属
如果企业家不希望家事纠纷影响公司经营,则提前进行夫妻财产约定,不但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归属进行书面约定,同时针对婚前归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归属也要进行约定。当然,为了取得对方的配合与认同,建议获得股权的一方在其他财产上作出让步,来平衡对方利益。
2.非股东方要注意收集公司相关资料
股权价值评估需要很多基础资料,需要股东与公司的配合。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或者公司配合但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情况下,会导致价值评估无法完成。实务中类似案例不在少数,因此股东配偶要多收集公司财务资料、税务资料、审计、评估资料,了解公司重大资产情况,以便在公司拒绝、不配合或误导评估时,可以提出该等证据予以佐证或反驳对方。
3.好合好散不恋战
实务中,即使股权有增值,大量案件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股权价值评估,当事人的诉求也就不能满足。或者完成了股权评估,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认可,最终导致双方均上诉。长久的诉讼,耗费双方精力,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经营。双方要有退让的心态,各退一步,好合好散。
作者简介

胡亚琴 律师
商事合规工作室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八年高校法学教师经历和十年执业律师经验,财富传承管理师。
专注研究“企业、家业”风险隔离、私人财富风险防范及家企传承,如企业产权梳理及股权架构搭建、企业控制权安排、家族企业传承规划与方案实施、章程与议事规则个性化量身定制、企业全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现任杭州市律协公司委委员。

胡辉 律师
商事合规工作室
毕业于厦门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文学学士学位,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与公司有关争端解决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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