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陈某结婚20多年,却在妻子李某患病后到法院起诉离婚,7月22日,镇江丹阳市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早在2001年,自由恋爱的陈某和李某重组了新家庭,婚前各有一个女儿,之后两人没有再生育子女。

2015年至2019年,年过六旬的李某先后因为中风、骨折、摔伤三次住院,花去了大量的医药费,除了李某女儿外,陈某也照顾了一段时间。不久,两人产生了矛盾。

“原告陈某拒绝与李某共同生活,并且将她的东西物品都扔出了家外,因为双方发生了抚养纠纷,被告李某就先起诉到法院,要求原告陈某支付扶养费。经过法院判决,原告陈某也按照判决每个月给被告600元。但是不久之后,原告陈某就以被告多次滋事要扶养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镇江丹阳市人民法院吕城法庭审判员陈庆说。

李某表示,两人打小就认识,20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照顾,感情非常稳定,生病期间丈夫也有陪护,并且此前不久,两人还在家人聚餐时录制了视频秀恩爱,因此,她不同意离婚。
“夫妻感情也是稳定的,只是这么多年,因为被告的身体原因双方矛盾有些激化,夫妻感情这块,觉得住院原告也照顾,双方还有录像秀恩爱,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我们看待这个案子,被告还是想逃避扶养义务的,对于这种行为,离婚的请求我们是不予支持的。”镇江丹阳市人民法院吕城法庭审判员陈庆说。
法院认为,李某因多次受伤,身体行动不便需要人照顾,陈某作为配偶,理应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而不是借此提出离婚。《民法典》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精神上、生活上相互帮助、相互照顾、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一方因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镇江丹阳市人民法院吕城法庭审判员陈庆说。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刘舒 王瑞恒 杨芹
来源: 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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