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条主旨】

本条是有关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法条解读】

离婚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不能协商或者未达成协议的,本条规定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按这一原则判决夫妻财产的前提是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财产分别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则不能用本条的规定进行分割,作出判决。不同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判决前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在分清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因此,本条在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特别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优先考虑的因素,将按照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放在了首位。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没有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新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赔偿方式通常分为两类:一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二是在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有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作出补偿。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考虑到已经新增加了后一种离婚过错赔偿方式,加重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暂先不考虑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

在民法典编纂征求意见中,有的意见提出,现实生活中因过错方导致的离婚情况较为突出。婚姻解体给家庭、子女、社会都带来不利的影响,建议加大对婚姻中过错方的惩罚力度,除规定离婚过错方的赔偿外,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应加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这也是当前审判实践的做法。立法部门采纳了这一建议,将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修改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增加了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判决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既要考虑照顾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也要兼顾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三者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多数女方权益与无过错权益是一致的,但是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法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决。

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涉及房屋、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地区,土地、果园大部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每个家庭承包的面积是根据家庭人口按本村人均面积分配的,因此,女方在土地承包上同样享有承包经营权。但是,中国的婚姻习俗多数是女方落户到男方,承包土地多数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包,双方一旦离婚,女方的承包经营权难以保障。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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