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分手时索要“分手费”,这笔钱合法吗?能要求返还吗?

#法律热点解读##媒体人周刊#不能否认,有一些人的婚外情是单纯的被爱所吸引,属于情感出轨并没有别有企图。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婚外情,自始至终都渗透着功利的因素,可婚外情所消耗的金钱大部分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有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则该行为被视为无效行为。

情人分手时索要“分手费”,这笔钱合法吗?能要求返还吗?

案例回顾

魏先生与刘女士相识于2017年6月,从2017年至2020年期间,双方一直保持了比较暧昧的关系,并时有发生性关系。

2020年5月,两个人因感情不和,经过多次协商签订《分手协议书》,此时刘女士发现已怀有身孕,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做人工流产。

情人分手时索要“分手费”,这笔钱合法吗?能要求返还吗?

在这份协议书中约定,魏先生陪同刘女士到某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另外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魏先生需在三年内分期支付刘女士二十八万元分手费。前两年每年支付十万元,第三年支付八万元。该分手费作为魏先生对刘女士恋爱期间的全部补偿。刘女士担心魏先生反悔,在协议中还明确约定,双方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含义,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并对不支付的情况进行了约定,如果不按期限支付补偿款,按总金额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之后的一年时间,魏先生按照约定支付给刘女士十万元,可第二年以及第三年的款项却一直没有支付,刘女士考虑再三,找到《律师帮帮忙》栏目组进行咨询,她该如何主张魏先生继续支付补偿款,魏先生如果反悔了,这笔钱刘女士需要退回吗?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魏先生与刘女士之间签订的《分手协议书》是否有效?首先,从协议内容来看,协议所载“魏先生需分期支付刘女士二十八万元”实际是双方为结束这段感情,魏先生对刘女士给予的补偿,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分手费”。

情人分手时索要“分手费”,这笔钱合法吗?能要求返还吗?

其次,魏先生支付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分手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

基于与第三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就违反了我国法律所确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婚姻法律所确立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因此在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第三者”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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