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投标中,监督部门主要监管哪些环节和内容?

  在招标公告中,我们会看到诸如此类的“如对招标过程中有问题需要反映或者投诉,可联系我局监察部门”招标采购活动涉及到的人员多,事物杂,因此要想有一个井然有序的招标采购活动必然少不了一个完善的招标采购管理体系。那么,如何对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以及监督有哪些内容和方式?今天中国比地招标网整理了监督的相关内容,看看是如何对招标采购进行完善的监督管理的。

  招投标活动正常是有多个部门监管的,像政府事业单位的这种建设项目一般有发改委、住建委和执法部门检察院、纪检委等多个部门进行监管监督。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发改委指导和协调整个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核准招标方案等;其他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但目前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建和市政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监管,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厅主要监管,进口机电设备由商务厅监管,部门由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除外)的货物和设备采购由采购办进行监管,其他项目和公路项目、大型工业项目等除由相应行业部门监管外,视情况发改委也进行监管,在开标过程时,纪检、监察部门也可能到场监督。

在招标投标中,监督部门主要监管哪些环节和内容?

那么在招标过程中监督有哪些内容和方式?

  监督的内容包括:招标人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代理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或者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价投标人的标书、答辩内容等。

  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备案管理和开标过程监督。备案管理即通过对招标过程中节点资料的备案,来发现和纠正其中的违法违规内容;开标过程监督主要通过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和多媒体数字监控系统监控的方式,来制止、纠正开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另外,还通过受理招投标投诉的方式,与市城建监察大队联合共同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招标投标中,监督部门主要监管哪些环节和内容?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和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环节和内容有哪些?(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赋予行政监督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环节和内容

  (1)审批、核准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或核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2)对部分招标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批准或认定。《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3)接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自行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4)对评标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5)接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6)受理和处理投诉。《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7)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均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种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权限。

  (8)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9)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2.赋予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的监察权

  监察机关履行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监察职责,应当遵守《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监察对象、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不能履行应当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的职责,如单独或联合出台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处理投诉和举报等。

 3.赋予财政部门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权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法》第43条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履行预算执行监督职责。根据《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其指定的文件中,广泛运用政府采购政策这一工具支持节能环保、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该类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赋予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服务定位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的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提供场所服务;提供信息服务;为监管提供便利条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监督职能,不能扮演招标代理机构的角色。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综合上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对招标投标的各项监督和管理行为,应当牢固树立行使公权力必须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管理事项,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决定,不得出台相关违反上位法的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的管理事项,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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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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