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脸”证据被判不合法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张源源

售楼处私下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用来记录客户来源和支付相应佣金给拓客群体。当“谁拉来客户”产生争议时,售楼处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竟然是人脸识别的视频监控。

这份监控,能帮助售楼处打赢官司吗?近日,六合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年初,一家地产开发商跟中介签订销售合同,中介负责为该项目拓客,如果成功售出房屋,开发商支付相应佣金。“成功售出”是指有“客户来访确认单”和“售楼处人脸识别系统判定流程无误”两项内容予以佐证。

后来,开发商跟中介因为4套房屋的售出情况发生争议,中介诉至六合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90万元佣金和逾期利息。

开发商称,成功售出的这4套房屋客户并非中介公司拓客而来,手头上的人脸识别监控截图可以证明,最终购买房屋的客户曾未经中介,独立到访售楼处。这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不符,开发商拒绝支付佣金。

开发商在售楼处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抓拍的客户人脸信息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六合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经意向购房人员明示同意,擅自利用人脸识别系统收集、储存、使用购房人员人脸信息,侵犯了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但该约定也应认定无效,法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结合中介公司举证和涉案4套房屋曾经出现的更名销售情况,法院认为中介完成了合同约定,判令开发商需要支付相应佣金。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大数据团队律师高迪指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人脸信息被不当获取、非法泄露,将给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高迪说,售楼处的做法明显涉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自然也无法获得法律认可。他提醒,近年来我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民法典明确规定,处理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时,不仅需要征得本人的同意,还必须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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