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丨政府依职权颁发的林权证,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

案例解析丨政府依职权颁发的林权证,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

【作者:滕晓菲、李震宇】【更多相关专业资讯,可关注作者微信公众号:自然之律(Bright Lawyer)】

案件·导语:

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主要依据,只有当林权证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权属争议处理机构才可以不采信该林权证,并根据其他有效证据对权属争议进行处理。

关键词:

林权 行政行为效力 行政处理

案情概述:

上世纪七十年代,A县B村与另一村就涉案林地发生山林界址纠纷,经该县组织调解,双方于1975年签订《协议书》,将涉案林地划归B村一组集体所有。后林业“三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8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确定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发展方针),B村三组将该片涉案林地登记在其名下,并领取了《山林权属证明书》(以下简称“林权证”)。

2010年B村一组和三组因“林改”(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因涉案林地产生权属纠纷。经调解未果,A市政府(为前文中A县,1994年撤县改县级市)于2015年作出(2015)10号行政处理决定,确认涉案林地归B村一组所有,同时确认三组关于涉案林地的林权证无效。三组不服申请复议,向C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C市政府作出(2015)54号复议决定,维持10号处理决定。

B村三组不服,以A市政府、C市政府为被告,B村一组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A市政府10号处理决定、C市政府54号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如果A市政府在行政处理程序中认为涉案林权证的颁发有法律上的错误,应依法依程序予以纠正解决,直接撤销属行政程序违法。因此判决撤销10号决定中关于确认B村三组林权证无效的决定,撤销54号复议决定,并驳回了B村三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B村三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A市政府作为确权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确权决定时,确权结果与先前自己颁发的权属证书有冲突的,在确权机关仍有登记职权的情况下,可采取自行纠错的方式在确权时一并撤销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确认无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B村三组的全部诉讼请求。

B村三组不服向最高院提起再审。最高院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10号处理决定、54号复议决定,并判令A市政府就本案林权纠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解析丨政府依职权颁发的林权证,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

裁判要旨:

本案中,法院观点如下: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合法合规制作的公文,文书是基于政府公信力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主要依据,优于其他书证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最高院判决中最大的不同,是对于双方证据的采纳。在一、二审程序中,法院采信1975年将涉案林地划分为B村一组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对于B村三组提供的林权证,法院以无合法权属来源、没有证据证明1975年后涉案林地进行过权属变更为由,不予采纳。

但最高院的观点却恰恰相反,最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以及该地关于处理林地争议的相关条例,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仅是林权证,政府及相关部门发证行为本身就是基于政府公信力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非因法定原因不能随意更改,更不能随意不予采信。

因此,A市政府(原A县政府)向B村三组颁发了涉案林地的林权证,即证明涉案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依法得到了A市政府确认,合法有效,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主要依据。在B村一组、A市政府没有证据证明B村三组的涉案林权证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政府及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采信,且证明力应当优于其他书证。即使行政机关登记发证行为有误,也应依程序由行政机关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不宜在权属争议处理引起的诉讼中直接否定该行为的效力。

2、林权权属发生纠纷时,政府应当及时先行予以调解,充分考虑山林权证、划界协议及实际管理使用状况的相互关系,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及该地关于处理林地争议的相关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在处理该类权属纠纷时,应当先行调解,并将调解贯穿于受理、办理、决定全过程。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充分考虑山林权证、划界协议及实际管理使用状况的相互关系,依据法律、法规,重新予以处理。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A市政府仅根据1975年签订的《协议书》,确定涉案林地的归属,而未考虑B村三组已合法获得涉案林地的林权证,且已实际经营管理涉案林地三十余年的实际情况,处理结果不当。因此判决要求A市政府就本案林权纠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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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确认权属证书无效属于撤销已颁发的行政许可,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等权利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调查核实、权利告知、依申请举行听证、送达等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A市政府在行政处理时,作出确认涉案林地林权证无效的决定,实质上是撤回了已颁发的林权证的行政许可行为,但并未依法履行各项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二、我国林权制度复杂,历经多次改革,存在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发生纠纷时,应谨慎应对,考虑及时请专业、负责的律师介入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法律完整、明确地界定林权的内涵、外延,而是散落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同时,我国林权从土改到1981年“三定”,再到2008年集体林改,历经多次改革。在从梳理、初步建立林权制度,到新时代林权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笔者在年前也曾接到过类似的林权纠纷咨询,当事人的林权也是经历了“三定”、08年林改确权,最终被当地政府撤销了林权证,案件法律关系较复杂。因此,该类案件的诉讼策略选择、专业知识的储备以及实践经验,对案件结果都至关重要,需要谨慎应对,应考虑及时聘请有专业、负责的律师介入,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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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震宇律师执业15年,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协调、处理重大、疑难诉讼及非诉案件,以工匠精神为客户提供专业系统、务实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受好评。

主要业务领域:压覆矿产资源、涉矿合同、涉矿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民事、行政争议解决;矿业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代理;矿山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合规、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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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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