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个5000万的红包,要交税吗?一次性讲清楚中国的“赠与税”问题

过年发红包,这个时间最适合问这个问题,中国到底有没有赠与税呢?

有,但不多。

首先明确,我们谈的是自然人之间的赠与。赠与双方但凡有一个是企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组织,所作所为天生具备功利性,除非满足税法规定的特定条件,否则肯定要交税。

个人赠与企业,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赠与个人,个人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如果赠与的不是现金,而是实物,企业还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赠与的情况就复杂了。

人与人之间不只有功利,还有情感因素。

截至目前,个人之间的赠与,只有房产和股权需要交税,其他情况,一律不交个税。

总有人问我:

彩礼交不交个税?

婚礼收礼金交不交个税?

过年给朋友发个100万红包,交不交个税?

我特有钱,就喜欢慕有枝,白送他5000万,让他随便花,交不交个税?

不交,不交,不交,还是不交。

今天一次性解释清楚。

我们主要分三种赠与物来讨论。

第一种,房产。

自然人之间赠与房产,赠与双方均需要交个税。

赠与方属于转让房产,按“财产转让所得”交个税。

但是,转让价格为零,按国税发〔2006〕108号第一条规定,这叫转让房产价格明显偏低,不能按0元作为转让价交税,而是要按税务核定价交税,核定税率常见是1%,核定价全额乘以核定税率交税。有例外,如果是“满五唯一”住宅,免个税。

至于受赠方,按财税2019年第74号公告,要按“偶然所得”交20%个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按赠与合同上标明的房屋价值扣掉赠与过程中赠与方支付的零星税费然后乘以20%交税,同样地,如果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偏低,就按税务核定价确认受赠房屋价值,扣除赠与方支付的税费后去乘以20%计算个税。

接近于是全额20%,这笔税可太重了。所以,除非近亲属之间,你基本见不到房产赠与。都会做成转让。

同时,财税2019年第74号公告也规定了征税例外,如果赠与近亲属或者继承,赠与双方均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讲是以下三种情形: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特别提示,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其他人都是)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注:本文只讨论赠与个税问题,不涉及其他税费,房屋即便在近亲属之间赠与,虽然可以豁免个税,但赠与方与受赠方双方仍然要交印花税,受赠方要交契税)

第二种,股权。

自然人之间赠与股权,赠与方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交20%个税。

规定来自税总2014年67号公告。

赠与就是无偿转让股权,属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除非净资产账面价值就是0,有高溢价资产的,评估价是零。这种情况下,股权确实一钱不值,就应该零元转让。其他情况,只要无偿转让,都要核定交税,核定转让收入一般就是净资产账面价或者评估价。

核定价扣掉股权原值和相关税费,差额乘以20%交税。

同时,67号公告规定了四种即便是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也不需要交个税的情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这条规定和房产的赠与个税豁免规定基本相同,只是继承的范围要窄一些。)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受赠方呢?

国家层面没有规定。原来河北和广东有地方上的规定,冀地税函〔2009〕119号、粤地税函〔2009〕940号,特别指出,股权受赠方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20%个税。但,这两份文件都已经废止了。

按税收法定原则,受赠方不交个税。

第三种,现金。

我说的是广义的现金,包括存款。

现金赠与,税收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均没有规定。只有税总函〔2015〕409号文件提到:“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大家微信上互相砸红包,那是不用交个税的。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线下发红包就得交个税呢?大额现金赠与就得交个税呢?

不是。

个人之间现金赠与,不管怎么赠与,线下红包,线上红包,还是超大额转账,原本就不交个税。个税征收采取列举制,列举的项目才征,没列的就不征。税总函〔2015〕409号的规定更像是一种纳税提示。总有人问,被问烦了,我干脆统一给个正式答复。

有人可能要问,受赠现金不算偶然所得吗?

不算。

注意,现阶段,所有的“偶然所得”都是以明确列举的方式征税的,目前只有这么几种。

第一种,得奖、中奖、彩票获得的收入。

第二种,企业在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人赠送礼品(包括现金网络红包)。这一点我前面讲过了,赠与双方只要有一方是企业,肯定是要交税的。但是,企业给个人的红包如果是购物红包,比如买自己产品可以抵多少钱的那种消费券、代金券,属于销售商品过程中给予的价格折扣、折让,这个是不征收个税的。

第三种,个人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

第四种,无偿受赠房屋。刚才讲过了。

第五种,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自然人股东把股权卖给了企业,企业怕这个人再重新成立一家公司和自己竞争,所以,签订协议,要求这个人在一定时期内不从事和自己有市场竞争的业务,相应地,要支付一笔补偿款,这就是不竞争款项。属于偶然所得,20%个税。

其他的,只要没规定的,都不算。很容易理解,如果现金赠与都要交税,那不就是正式开征“赠与税”了嘛,这玩意都讨论多少年了,如果开征,肯定要上热搜的。

但实际上,个人之间现金赠与,应不应该交税呢?

应该交。

喵某让你帮他翻译一份文件,酬劳100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对吧?应该交个税吧?(当然,自然人之间,一般都没交,但按税法,应当交。)

现在喵某不让你帮他干活了,直接给你100万,白送的,反而不需要交个税了。

付出劳动获得的收益都要交个税,白拿的钱反而不用交个税了,合理吗?

不合理。

但是,问题在于,个人之间现金赠与如果征税,需要很高的资金监管水平和税务征管水平。

目前做不到。

房产、股权不同,登记管理已经十分完善了,而且,现代人的财富主要就集中于两大资产:

房产和股权。

所以,我们先对这两样开征了赠与税。

有人会问,打赏不也是现金赠与吗,为什么要交个税呢?

它不属于纯粹的赠与,主播如果不搔首弄姿、释放魅力,你会给它打赏吗?主播是有付出劳动的。这个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平时按20%-40%税率预扣个税,年后纳入综合所得按3%-45%税率汇算清缴。

经过多次打赏,成功登顶榜一大哥,线下把主播约了出来,你随手送它一百万,这就是纯粹赠与了,目前不交个税。

赠与税的范围一定是逐步扩大的。从实物和各种产权开始,尤其是有登记信息的那些东西开始。比如赠与汽车,赠与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赠与债券、基金,赠与古董字画、名贵珠宝等等。

直到最后的最后,才可能扩大到现金。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近亲属之间赠与仍然会有免征条款。

除非,同时开征遗产税。所谓赠与,就是生前赠与,所谓遗产,就是死后赠与。两者生死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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