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加油——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1.拘禁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主观上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如果持故意心理,则不构成此罪)。

3.非法拘禁罪的非实行行为:

①使用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②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数罪并罚。

4.欺骗问题:

①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认为自己出不去,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②欺骗行为并未导致被害人认为自己出不去,只是基于某种动机不想出去,行为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绑架罪

1.行为结构: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2.绑架罪的行为对象是特殊对象,不是一般对象。对象要使第三人感到担忧。

  1. 成立,未遂,既遂

①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就成立绑架罪。

②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就是绑架罪既遂。

③没有实力控制人质,或者实力控制的不是合格人质,绑架罪未遂。

④成立绑架罪要求有绑架到合格人质的可能性,危险性。

4.为索取债务(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拘禁债务人向其亲属索债,这里的亲属仅包括有共同财产关系的亲属,向其他亲属索债构成绑架罪。如果形式上索债,但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也构成绑架罪。

5.绑架+杀害(杀害时间:着手绑架到释放人质前)

①绑架罪+故意杀人罪(要求杀死人质)=绑架罪,加重处罚。

②如果没杀死,数罪并罚。

6.绑架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伤害时间:着手绑架到释放人质前)=绑架罪,加重处罚

①对重伤是故意,对死亡是过失。

②故意伤害可以发生在绑架罪既遂之后,也可以发生在既遂之前。

7.绑架罪的实行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定绑架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1.保护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成年妇女如果同意放弃该法益,行为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2.实行行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

①开始实施骗的行为成立犯罪,卖出去是既遂。

②开始实施绑架行为成立犯罪,绑到手是既遂。

③开起实施收买行为成立犯罪,买到手是既遂。

④开始实施贩卖行为成立犯罪,卖出去是既遂。

3.结合犯:定本罪

本罪+强奸罪

本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本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4.结果加重犯:

①被害人只包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和前来阻挡的亲属。

②主观上是过失造成,或者为了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否则数罪并罚。

③伤亡结果与拐卖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④拐卖的实行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既遂标准:买到手就既遂。

2.罪数问题:

①收买罪+后罪,数罪并罚

②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③收买罪+新罪+拐卖罪,如果新罪可以被拐卖罪吸收,定拐卖罪,如果不能吸收,数罪并罚。

五、拐骗儿童罪

1.保护法益:家长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侵害两种之一就构成此罪。

2.收买+拐卖=拐卖

3.收买+后罪=数罪并罚

六、承继共犯问题: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的实行行为都有实力控制的方式。此时属于继续犯,既遂以后有人参与进来,继续帮助实力控制的,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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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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