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之有道!这3种情况,受侵害方应得的赔偿不止一份,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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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律小常识

十二、法律小常识

打官司要学会收集证据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由于不知道、不重视对行为证据的收集,等到纠纷发生时,因为没有证据,往往不能起诉,使自己的财产和精神遭受损失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如某农机公司职工孙某、赵某合伙承包了公司的一个门市部,孙某为负责人,开始彼此互相信任,业务做得非常红火。一天门市部准备进货,孙某让赵某去银行取15000元,赵某取钱后就交给孙某,双方没有留下字据。事后发生纠纷,孙某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因赵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将钱给了孙某,故法院对孙某的请求予以支持。赵某追悔莫及,悔不该当时怎么没让孙某出具收条。

证据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依据,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平时要注意收集、保存自身权利有关的、真实的、合法的原本、原件。购物时,应索要发票、保修单据;乘车时,应当索要车票;借贷时,应出具借条,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上医院时要收集好病例、医疗药费单据等。如果你平时注意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哪些事实无须举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提起民事诉讼(即俗称打官司)后,如果举证不力或举证不充分,其主张不能得到证明,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满足,难以实现获得法律保护的目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示承担的(也称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自认);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例如一周有七天,一年分为春、夏、秋、冬四季,等等);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情况仅是作为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认为还需要当事人举证的,不受上述规则限制。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如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收集、调查取证,确保全面查清案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打赔偿官司应提供哪些证据

1.人身受侵害的,应提供能够证明伤情的医院诊断书、医疗手册或病理复印件、医药费单据;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转诊证明;公安部门指定医院诊治的,应提供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2.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票据;要求赔偿误工收入的,应提供所在单位财会部门开具的扣发工资证明。

3.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证明。

4.损害财物的,应提供财物受损情况的清单和有关材料。

5.提供侵害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以及这种违法行为确系造成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证明材料。

6.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造成物质、精神损害的,应提供侵权的行为方式、侵害场合,造成的后果等证明材料。

7.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裁定书,及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证明材料。

8.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当事人应提供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报告或处理意见书,或者可以推翻鉴定和处理意见的其他证明材料。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提供产品造成财物、人身损害后果的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应如何举证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生命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因主要有因人身伤害、名誉权受到损害等。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根据不同伤害程度和后果,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被告确系侵害人或承担民事责任人的证据;

2.证明侵害行为实施过程的证据;

3.证明伤害结果的证据;

4.证明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经济损失赔偿的证据;

5.证明确需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及依靠受害人抚养所需的抚养费等;

6.证明姓名、名誉、肖像等人身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证据,包括侵权人的行为方式、损害程度、伤害场合、侵害后果和侵害人是否营利等证据;

7.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证据;

8.证明医疗事故赔偿或医疗差错赔偿的证据;

9.证明交通事故赔偿的证据;

10.能够证明造成伤害事故和后果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每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生来具有,而且平等;而每个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不同,取决于不同的条件,有的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有的公民具有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的公民则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具体情况如下: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5)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什么是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当事人。由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第三人要参与进来,但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种:

(1)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实际上第三人这时与原告的地位一样,只是一个具体案件已经有了一个原告、一个被告,而他不能同意任何一方的要求,而是以原、被告作为自己的被告参加进来的人,这种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法院通知他参加或自己申请参加进来,这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前两种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哪些赔偿可以拿不止一份

遭遇欺诈买假货,可索双倍赔偿金

一般来说,商家欺诈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消费者由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知中,购买了含有虚假成分的商品。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才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双倍索赔的请求才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重复投保人身险,几份合同算几份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财产保险,投保人重复投保的,由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并适用补偿责任原则,投保人获得的赔偿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因此,《保险法》并不禁止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几种人身保险,而且可以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保险金。

拿了工伤补偿款,仍可拿侵权赔偿款

遭遇工伤,可获工伤补偿。但是,如果工伤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获得工伤补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侵权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伤补偿款和侵权赔偿款,对于劳动者来说,并无取舍之抉择,他们可以将二者统统收入囊中。

伤情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1.身体受到伤害后及时到医院治疗。在一些轻微伤案件中,因为伤口愈合很快,不及时治疗没有医疗单据,就无法申请法医鉴定,也就无法在庭审中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2.到医院治疗时应及时向医院索要有关病例、CT片或X片等。

3.不要小病大治,多开医疗费用。

4.应当保存好有关医疗单据。受害方往往不重视医疗单据的保存,随处放,有时自己都不知道放到哪儿了。当委托法医鉴定时,不少当事人无法完整全面地提供医疗单据,给鉴定带来很大困难,甚至无法得到适合自己病情的鉴定结果。

5.配合法医鉴定。有的当事人接到法医通知,却拒不来做鉴定,其实鉴定既是其义务也是其权利,来做鉴定,可以查看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材料是否真实,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等,如有以上情况可以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一审不提出异议,二审则不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6.主动申请异地鉴定。异地鉴定当事人往往多花费用,占用较多的时间,因此原则上法医不主动提出。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主动向法医提出委托异地鉴定。异地鉴定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避免本地医学会或医疗鉴定机构的行业保护主义或地方保护主义。

危急时刻怎样拨打110

电话报警三项注意:(1)一定要在就近的地方,抓紧时间报警,越快越好。(2)报警时要按民警的提示讲清报警求助的基本情况;现场的原始状态如何;有无采取措施;犯罪分子或可疑人员的人数、特点、携带物品和逃跑方向等。打110还要提供报警人的所在位置、姓名和联系方式。(3)无特殊情况,报警后应在报警地等候,并与民警和110及时取得联系。案发现场要注意保护,不要随意翻动。除了营救伤员,不要让任何人进入。

四类情况报警救助:(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情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2)老人、孩子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查找的。(3)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4)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危急时刻怎样拨打120

如果遇到突发疾病或事故,一定要安静,人多时要指定专人来打120电话,如果只是自己一个人也要边自救边打电话。如果是车祸现场,拨打120的同时还要拨打110、122;如果是火灾现场,在拨打120的同时还要拨打119。电话110、119、120、122均是免费电话。电话接通时要说明以下情况:

1.报告事故及伤员情况。包括伤情的主要表现,如抽搐、昏迷、胸痛、喘憋、出血、骨折等,同时要说明有几个伤员。

2.具体地址。要说明事故现场或家庭在什么位置,有什么显著标志,如建筑物、单位、大商场、公园、火车站附近等。

3.留下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4.如果条件允许,尽量派人到路边或门口接车,可以争取更多的宝贵时间。

打赢官司别忘了申请执行

赵某与张某系一对好友,1997年赵某做化肥生意借了张某一万元,并约定利息,言明5个月归还,但赵某5个月未还,张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诸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赵某偿付张某一万元及利息,赵某见败诉后,主动找到张某说:“等我要了化肥款后还给你。”张某认为,盖有法院大印的判决书可是板上钉钉,赵某怎么也跑不了,于是就这样拖下来,一年半之后赵某仍未按判决书规定日期还款,张某拿着判决书找到了法院要求执行,法院审查后告知张某申请执行的期限已过,其债权已不受法律保护,张某大呼上当。

当你与他人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你是胜诉一方,千万别忘了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并不意味着实体权利的必须实现,如果对方不自觉履行自己又不能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能发生上述前功尽弃的局面。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8.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以上八类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可获得国家司法救助。

关于诉讼时效方面的有关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即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予以保护。

1.《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5.《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民法通则》第141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8.《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9.《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10.《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1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1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14.《继承法》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15.《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20.《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1.《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2.《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3.《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27.《专利法》第68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29.《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0.《环境保护法》第66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1.《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2.《国家赔偿法》第39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15条,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运到期限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34.《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5.《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6.《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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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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