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一群云南律师的普法维权战

公益诉讼:一群云南律师的普法维权战

刘爱国律师今年接手的法律援助有52件,其中44件已经结案。案件资料摆满了整张桌子 本版图片 都市时报记者 文若愚/摄

公益诉讼:一群云南律师的普法维权战

刘爱国律师

公益诉讼:一群云南律师的普法维权战

李春光律师

公益诉讼:一群云南律师的普法维权战

昆明两家养殖公司因环境污染侵权事件被告上了法庭,最终被判赔偿——2010年的这一起环境污染事件,因进入法律程序,在云南引起广泛的关注。这起案件意味着,在云南,终于有由司法、行政部门推动的公益诉讼案件了。

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由检察院、环保部门共同参与的。但在当时,此案从立案到判决,各个环节却步履维艰,尤其是举证的环节——如果没有公权力机关的参与,单靠受影响的村民群体,很难把这起环境污染事件推入法律程序。

近几年来,国内、省内多起律师通过诉讼进行公益维权的事件备受社会关注。在当前的法律体制下,当公共利益受侵害时,民间力量如何通过公益诉讼解决问题,维护公益?记者把目光投向了云南律师界的两名律师,回望他们的公益维权历程。

“我一直站在农民工维权第一线”

刘爱国被很多人称为“民工律师”,也有人叫他“维权达人”。这些称呼,与他所做的事息息相关。

今年年初,云南律师刘爱国向云南省律师协会及云南省司法厅送去了材料,请示希望能成立一家云南公益律师事务所。他说,这是自己自1983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一直有的一个愿望。职业生涯中,他有20年时间从事大量的法律援助,以及做公益诉讼案件。

刘爱国是新中国第一批获取律师资格,从事专业法律工作的律师。30年来,他见证了我国律师职业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他对自己的评价是:“始终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履行着法律人的天职,追求公平、正义。一直站在农民工维权的第一线”。也因此,刘爱国被很多人称为“民工律师”,也有人叫他“维权达人”。这些称呼,与他所做的事息息相关。

2008年3月17日,在昆务工的昭通民工钟显勇在检查机器时,右手臂不慎被机器压伤,送往医院抢救,做了右前臂残端修整手术。后因医疗费用问题发生争议,他的公司只愿意补偿1-2万元,但钟显勇不同意。

4月15日,钟显勇在一次农民工维权咨询会上遇到了刘爱国。在刘爱国的帮助下,钟显勇重新进行了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为五级。经多次与公司协商,最后公司一次性赔偿钟显勇10万元伤残补助金。回顾此事,刘爱国称,这是他作为一名律师,应该体现的社会担当和责任。

早在1995年,刘爱国就开始尝试帮助农民维权。他记得,自己代理的一起“最有意义的案件”,是赵萍、高春荣等6名女工与昆明一家钻石加工公司的维权纠纷案。女工们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2007年7月,她们得知该公司没有为200多名女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补缴的要求公司又置之不理,导致女工们停工维权。

先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又向官渡区法院起诉……刘爱国一直免费为女工们代理。最终,钻石加工公司为她们补缴了养老保险。

“该案几乎用尽了所有可用的法律救济手段,当事人很绝望,几乎要放弃,准备以极端的方式维权,我耐心帮助,不断鼓励她们,才使该案最终得到解决。”忆起此事,刘爱国印象深刻。

2009年,一名叫伍文奎的工人因工资被拖欠,于10月31日晚,在北京路穿心鼓楼一家银行门前,将过路人杨某劫持到自助银行内,上演了全国首出因讨要工钱而引发的“劫持秀”。

刘爱国回忆:在会见伍文奎的过程中,他发现对方思维混乱、语无伦次。通过认真调查,他得知对方在楚雄打工时,有伤到头部的经历。因此,他怀疑伍文奎劫持人质时精神可能有问题。当天,刘爱国便与办案民警交换意见,并提出为伍文奎申请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最终,鉴定结论显示伍文奎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间,无刑事责任能力。2010年1月29日,伍文奎被释放。

刘爱国记得,自己办理的农民工维权援助案件越来越多。2005年-2008年有10多件,2008年-2011年办了20多件;2011年-2012年办了30多件,2013年-2014年办了30多件。这表明,借助法律理性维权的人越来越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我一直在提建议如何规范公权力”

多年来,李春光常对涉及公众利益,或弱势群体遭受不公的事件发声。他提出过十余件立法提案,也多涉及公众利益。

昆明市人大代表、律师李春光认为,在当前国家重视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下,如果每个律师每年能做成一两件帮助社会或弱势群体的小事,就已足够。

多年来,李春光常对涉及公众利益,或弱势群体遭受不公的事件发声。近五年来,他向昆明市人大提出过十余件立法提案,也多是涉及公众利益;有的成功了,有的则搁浅了。“比如,很早我就提出了对昆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进行立法,后来成功了;还有公开驿通停车收费、动物园禁烟、菜市场管理条例等,都提出过以立法来规范。”他的其他立法建议还有:滇池大坝设立无障碍通道、提高清洁工待遇、公交车低俗广告整治……

前几天,发生在海埂大坝上的游客故意伤害红嘴鸥事件,再次把红嘴

鸥的立法保护问题推向公众视线。其中的有力推动者正是李春光,他再一次呼吁,应加快红嘴鸥保护与管理的立法。虽有不同意见,但李春光坚持认为,红嘴鸥已经成为昆明的城市名片,理应从法律层面处理红嘴鸥的迁徙、管理、保护等问题了。

作为人大代表,李春光关注更多的还是民生领域。上一次,他提出了昆明市南博会和高考时间冲突问题。因为二者的时间冲突,会影响参加高考的孩子和家庭。“南博会动用的公职人员很多,这可能会影响到一些有高考学生的家庭。这段时间家长应该照顾孩子,在心理、生活上多一些关怀。所以我提出时间应该改一下。”

李春光的提议迅速被否定。他得到的回复是,“南博会是国家层面的决策,地方不可能更改”。但在他看来,只要地方做了努力,时间上的更改也是有可能的。

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李春光说,他一直在努力,引导一些公职人员依法使用公权力。“我一直在做这块,向政府提出建议、如何约束、规范公权力。”

“我每年要做几十场的普法工作,主要针对的就是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他们是最需要普法的人群。”在他看来,当前普法最重要的是普及“法治思维、法治理念,风险防范,私权利的保护”。

他认为,现在的普法工作在对象、内容、手段上都有偏差。例如一直把民众作为普法对象,“我认为应该有所侧重,当前依法治国环境下,首先要领导干部来依法治国,公职人员要依法治国。至于农民或工人,他们真正需要的是提供法律帮助,用法律保护他们,让他们信任法律,自然而然地他们就会遵守法律。”

其次是内容偏差。他认为,现在的普法主要是普及法律条文,忽视了理念、思维、意识的普法。“普及法律条文意义不大,每年印刷很多的资料和宣传册,只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三,是现在的普法手段很落后。“靠摆摊设点、散发传单,已经很落后了,很多单位都这样搞,这是很大的人力浪费。也严重与社会脱轨。”

普法工作的细微调整,也许能够带来很大的改变。李春光说,自己一直是从小事做起。“每个人每年如果能做成一两件小事就够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就会有很大的进步。”

公民公益诉讼的萌动

近年来,公共利益的维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的重视,也更依赖于公益诉讼方式解决。

除了律师,刘爱国还有一个身份——昆明律协劳动和社保专业委员会主任。“这也是为了维护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他说,除了农民工讨薪、工伤案件外,在环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医患纠纷等案件方面,他也曾多次尝试为弱势群体维护正当权益,不取分文报酬。

但是,刘爱国坦承,后三类案件其实很难做。“一些环境类案件表面看是企业违法,但背后还涉及政府的主管部门,导致这类官司很难打。”其次,“这类案件背后没有支持的组织,单靠律师个人的力量很难做到(打赢)。”

刘爱国说,他搞了20多年的劳动纠纷公益案件,还是因为背后有劳工工会等部门的支持和参与,才能维护好农民工群体的利益。但是,还有很多涉及公众的利益维护,靠律师是远远不够的,而且涉及的公共利益众多,需要更多民间组织的力量,以及行政机关的介入。

近年来,公共利益的维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的重视,也更依赖于公益诉讼方式解决。例如,河南农民葛锐在郑州火车站花0.3元如厕,事后以“郑州火车站厕所收费违法”为由,将郑州铁路局告上了法庭。打了三年官司,花了4000多元,经历两审,终于打赢了这场“3角钱官司”;河北律师乔占祥质疑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状告当时的铁道部,最终以败诉收场……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认为,这些案件虽是有胜有败,但可以看出民间力量在维护公共利益上的决心。

“司法机关在给予公民寻求自身司法救济机会的同时,又推进了公民公益诉讼的萌动。另外,从这些案件,也可以看出现行司法程序存在的不足,致使宪法和一些实体法赋予公民民主监督的权利无法在公益诉讼活动中体现。”陈维镖说,法治社会里,面对不公平、不合法的事情,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人,都应该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法律应该既支持“各家自扫门前雪”,又支持“扫除他人瓦上霜”。公益诉讼,应该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可行途径。

公益诉讼为何发展缓慢?

法律制度上的障碍,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公益意识不高,都制约着公益诉讼的发展。

公益诉讼的意义深远。但现实是,民间推行公益诉讼维权,在法律制度上还有不少障碍。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巍表示,在现行的法律中,关于公益诉讼的程序、原则、步骤,都没有明确。很多时候,在一些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民间组织或律师团体作为原告去起诉,法院都未受理,因为原告身份不适格。

而陈维镖认为,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少,一是因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公益意识不够;二跟法律制度有关,法院对公益类案件缺乏受理的法律依据。

同样,律师团体及一些民间组织、协会,在公益维权上,意识还不够。就云南而言,在已有的公共利益受侵权的公益诉讼案例中,进行公开审判,且原告获胜的目前仅有一例,原告方还是行政机关。

制度、意识等原因限制着公益诉讼的发展,造成多年来,国内公益诉讼发展缓慢。另外,司法的权威性和独立性问题,也影响着公益诉讼。如某些行政机关的渎职、行政活动违法行为导致公共利益损害;而这很难通过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

“很多时候,提起公益诉讼的一方都要面对庞大的行政机关或企业。若以个人名义起诉,诉讼法不支持其原告资格,法院就不会受理。若要动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需要司法机关有勇气,还需要有配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高巍认为,公益诉讼之所以面临困难,还是因为整个制度的构建及理念原则,以及判决后的执行等存在问题。“在司法权威性、独立性不够高的情况下,如果政府机关不主动介入公共利益的维护,靠民间个人或社会团体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都是不可能的。”

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对公益的维护过多依靠公权力来进行。但是,随着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那么相关行政机关可能无法充分、及时、有效地应对公共利益受侵害的事件,这就需要民间、社会的力量来介入,通过公益诉讼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针对上述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高巍表示,在赔偿对象问题上,可以通过设立公益诉讼基金形式或独立的机构来确立赔偿对象,同时也解决了诉讼费的问题。这样在公益诉讼费、律师费用的承担上,可以通过基金来为公益诉讼提供物质上的支撑。在公益诉讼中,获得的赔偿,可以按一定的百分比进入到基金,反过来支撑公益诉讼的发展。

实际上,刘爱国提请成立公益律师事务所时,司法行政部门曾问过他几个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律师费用如何负担”。

在制度层面上,高魏认为,应完善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拓宽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范围和资质。比如,推动公益诉讼,除了吸纳社会团体、组织、民间协会,还应该扩及公民个人。

而陈维镖的观点是,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保护社会公益设置了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但由于这些权利往往由多数人共同享有,所以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一般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诉讼利益,原告资格因此也不被认可。“在原告身份的确立上,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排除了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和相对人作为诉讼主体,以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保护和救济手段。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治环境的变化,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需要从程序法的角度完善。”

同时,陈维镖说,公益性组织主张的是社会公益,要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除根据包括宪法和普通法两个层面的制度外,还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都市时报记者 黄世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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