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军人离婚需要知道的法律规定及相关问题分析,建议收藏!

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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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军人离婚需要知道的法律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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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近一个客户来咨询,老公是现役军人,双方认识不久就闪婚,婚后也因为聚少离多,感情基础不好,最近因为双方家庭矛盾越来越严重,想离婚怎么办?文章开头的《民法典》规定已经很明确,与军人离婚,不是你想离就那么容易离的。我国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维护军队稳定的需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一般婚姻离婚时以“感情破裂”为标准,但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需以“重大过错”为标准,基于特殊法优先一般法的原则,军人离婚有其特殊规定。它既体现在“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也体现在军人择偶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配偶也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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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一个案例:《江苏成某与郝某离婚纠纷案》

2012年,成某与现役军人郝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在成某怀孕和生产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4月起,成某在外租房居住,后带女儿回到父母家居住。2013年10月,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郝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嗣后,成某、郝某为探视女儿问题产生纠纷,并报警由派出所调解处理。2015年,成某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

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成某与郝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一女,有一定感情基础,后因性格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成某与郝某通过分居方式冷静处理双方婚姻关系,导致双方在探视婚生女问题上沟通不畅。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当夫妻有所隔阂时更应妥善处理、引导彼此与子女关系,注意方式方法,配合对方履行抚养义务,避免再因此不当影响夫妻双方感情。此亦系形成良好示范效应,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双方婚生女尚年幼,迫切需要稳定、完整、和谐的家庭,对此,成某与郝某应以此为契机,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本案双方当事人婚姻属军婚,成某提出郝某作为现役军人,在婚姻关系中有重大过错,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婚姻性质等方面,从稳定婚姻关系角度出发,给予双方重归于好的机会,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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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人离婚案件的“现役军人”范围包含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是适用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案件的特别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役军人应该包括: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

二、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哪些?

1. 军人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军人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

军婚离婚中的“重大过错”与普通公民离婚中的“重大过错”是一致的。

三、现役军人一方始终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虽然我国法律针对军婚实施特别保护,但是如有证据证明军人存在上述“重大过错”的,无论军人是否同意,军队是否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军嫂均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人民法院来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如果夫妻双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应准予离婚。

四、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即:复员费÷(70-入伍年龄)X婚龄=夫妻共同财产

3.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类似,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哪些军人离婚案件不适用《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

第一类:夫妻双方均是现役军人,则不适用于本条规定。本规定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的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本条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

第二类: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则不适用于本条规定,应当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六、军人离婚案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 双方身份证明;

2. 开具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

3. 开具双方结婚时住房情况的证明;

4. 出具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证明;

5. 双方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证明等;

6. 开具子女情况证明:如子女人数、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7. 婚姻状况证明:如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有无调解空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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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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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倩 律师

婚姻家事工作室

曹倩律师是高级家庭教育指导师,杭州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家事调解员”,杭州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志愿者,擅长家事调解、离婚谈判、婚姻继承等家事诉讼,婚前财产规划、家企财产隔离等财富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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