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精选】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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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AN LI BEI JING

▼(一)评估目的

某市国土资源局拟有偿出让“市某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机构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对该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作的,向委托人提供以下所述的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该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的公平、合理出让收益参考意见。

▼(二)评估基准日

2018年10月31日。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市某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

评估范围: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合同书》及《市某矿区水泥用石灰 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本次评估范围为该矿山原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 由6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为0.0762平方千米,开采标高为+200米~+100米,拐点坐标略。

截至评估基准日,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与征询,上述矿区范围内未设置其他矿业权,无矿业权权属争议。

二、评估标的

PING GU BIAO DI

▼ (一)矿区位置与交通

矿区位于某市,行政区划属某镇某村委会管辖。矿区有简易路至县道,交通较方便。

▼(二)矿区自然地理环境及经济概况

矿区属低山丘陵地貌,区内地形自然山坡坡度一般为10°~30°。矿区 范围内及周边无河流、水库等大的地表水体,矿区地形有利于自然排水。区内矿产资源主要有水泥用石灰岩矿等。区内电力供应充足。

▼(三)以往地质工作

2018年4月省地质勘探队提交了《某市某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 核实报告》,核实采矿证矿区范围内截至储量估算基准日2017年10月31日 累计查明资源储量4920.44千吨,历年开采消耗资源储量501.20千吨,保有资源储量(122b)4419.24千吨。该报告由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通过,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开发利用现状

矿山历年开采累计已采出矿石量501.2千吨。采出矿石主要用于制造 水泥的原材料,少部分用于烧制熟石灰,销售方向为某市辖区内各水泥生产厂 家。后因发生边坡崩塌滑落,矿山自2010年年底停采进行地质灾害治理。 经调查,该矿区已停产多年,矿山主要采掘运输设备基本老旧不可利用,尚有办公生活区和运输道路可以利用。

▼(五)开采技术条件

矿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工程地质条件中等,环境地质条件简单。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属以工程地质问题为主的中等类型。

三、评估方法

PING GU FANG FA

根据2017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可选用的评估方法有基准价因素调整 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例法、收入权益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和勘查成本效用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具体特点,由于其已经完成勘查、设计 相关工作,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 或确定;其资源储量、采矿技术指标、产品方案、投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等 技术经济参数可根据勘查、设计资料和评估人员对同类矿山调查获取。该矿满足收益途径折现现金流量法的应用条件。

折现现金流量法基本思路:将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 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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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P 为采矿权评估价值;

CI 为年现金流入量;

CO 为年现金流出量;

i 为折现率;

t 为年序号(t=1,2,3, …,n);

n为评估计算年限。

▼(一)主要技术参数的选取与计算

本次评估选用相关数据主要以委托人提供的《某市某矿区水泥用石灰岩 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储量核实报告>备 案证明》《某市某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等为依据。

◆1.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储量核实报告”和“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截 至储量估算基准日2017年10月31 日,拟出让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为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441.92 万吨。

矿山自采矿许可证到期后, 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与储量估算基准日一致。

◆2.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应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为依据,根据矿山设计文件 或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据此本次评估确定基础储量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则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441.92万吨。

◆3.开采方案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矿山露天开采方式,公路开拓——汽车运输,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采矿方法;露天底部标高+100米;设计最大采高处最终边坡 角46°;设计覆盖层台阶高度≤8米,未风化矿岩层开采台阶高度不超过15米; 表土及强风化层台阶坡面角45°,未风化矿岩层台阶坡面角为65°,过渡段台阶 坡面角从65°—45°—尖灭;上部剥离台阶平台宽度4米,下部开采台阶安全平台宽度5米;自上而下每隔3个安全平台设置一个清扫平台,清扫平台宽度6米;考虑+130米闭合圈作为接渣平台,布置有截水沟,平台宽度6米。

◆4.产品方案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矿山产品方案为水泥用石灰岩原矿(块度≤600毫米)。

◆5.开采技术指标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圈定开采境界内可采出矿石量为344.50万吨,则矿区范围内设计损失量为97.42万吨(441.92-344.50);采矿回采率为97%,废石混入率为1%。

◆6. 可采储量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评估矿山可采储量按下式进行计算:

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x 采矿回采率=(441.92-97.42)×97%=334.17(万吨)

◆7.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及评估计算年限

(1)生产规模

“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矿山生产规模为50.00万吨/年。根据矿山生产 能力、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和“开发利用方案”分析,本次评估确定该矿生产规模为50.00万吨/年。

(2)矿山服务年限

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规定,矿山合理生产年限T 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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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T 为矿山合理生产服务年限;

A 为矿山生产能力(万吨/年);

Q 为可采储量(万吨) ;

p 为废石混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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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式和有关参数计算该矿山的合理生产服务年限约为6.75年。

(3)评估计算年限

根据公式和有关参数计算该矿山的合理生产服务年限约为6.75年。 “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该矿的基建期为0.5年。本次评估参考“开发利用方 案”及矿山实际情况,确定该矿山基建期为0.5年(6个月),矿山基建投产后 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因此,本项评估计算年限确定为7.25年,其中2018年11月—2019年4月为基建期,2019年5月—2026年1月为生产期。

▼(二)主要经济参数的选取与计算

◆1.销售收入

年销售总收入=矿山产品销售价格×矿山产品年产量

矿业权评估中,销售价格的取值依据一般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资料;企业会计报表资料;市场收集的价格凭证;国家(包括有关期刊)公布、发布的价格信息。

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资源禀赋条件综合确定, 一般采用当地平均销售 价格,原则上以评估基准日前的三个年度内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 定评估计算中的价格参数。对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矿山已停产多年,无法提供可供依据的销售价格资料。“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石灰岩原矿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2.00元/吨。

评估人员对该市及周边类似矿山的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查,水泥用石灰岩矿原矿不含税销售价格平均约22.00~28.00元/吨。经过评估人员对比分析后认为“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水泥用石灰岩矿原矿销售价格偏高。

根据评估人员调查收集的资料,综合考虑矿石质量及销售的实际情况, 本次评估取该水泥用石灰岩矿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5.00元/吨。该价格可以 综合反映本矿资源禀赋条件的评估基准日近三年当地水泥用石灰岩矿市场的销售价格平均水平。

则正常生产年份销售收入=25.00×50.00=1250.00(万元)

◆2.投资估算

(1)固定资产投资的确定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详见表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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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扣除预备费、采矿权价款费用后矿山固定资产总投资为1024.60万元,其中:露采剥离工程75.00万元;房屋建筑物工程 150.00万元(其中40.00万元为原有房屋建筑工程,不含增值税);设备及安 装工程719.60万元,其他费用80.00万元。根据矿业权评估相关规定,评估人员对固定资产投资重新归类,其他费用按比例分摊至露采剥离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则经重新归类计算,评估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分 别为:露采剥离工程81.35万元(含增值税进项税7.40万元)、房屋建筑工 程162.70万元(含增值税进项税11.15万元)、机器设备780.55万元(含增 值税进项税107.66万元),合计固定资产投资为1024.60万元。评估人员经 分析后认为该矿上述固定资产与矿山生产规模是匹配的,能满足企业正常建设与生产,本次评估予以利用。

固定资产在基建期均匀投入,于2018年11—12月投入固定资产341.53万元,2019年1—4月投入固定资产683.07万元。

(2)更新改造资金的确定

本次评估中房屋建筑物折旧按照20年计提,机器设备折旧计提年限按 照10年。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可折旧年限大于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不需要投入更新改造资金。

(3)固定资产残(余)值的回收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本项 目评估固定资产残值率按5%计算(按原值计算),余值即为评估计算期末固 定资产净值。评估计算生产期末(2026年1月)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 344.38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残(余)值102.95 万元、机器设备残(余)值241.43万元。

(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是指为维持生产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根据《中国矿业权 评估准则》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估算流 动资金。非金属矿山的流动资金估算参考指标为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 15%资金率估算流动资金,本次评估按固定资产资金率的10%估算。故本次评估确定的流动资金为102.46万元,计算过程如下:

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原值(含税)x 固定资产资金率=1024.60×10%=102.46(万元)

流动资金在2019年5月投入102.46万元,在评估计算期末2026年1月全部回收。

3.成本参数的选取估算

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及评估人员所掌握的资料,确定本项目采用“制造成本法”估算总成本费用,故矿山企业的成本构成包括生产成本(其中包 括外购材料及辅料、外购燃料及动力、职工薪酬、折旧费、维简费、安全费用等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总成本费用(含税)情况见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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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成本费用经济指标基本反映了当地水泥用石灰 岩矿行业平均生产力水平,可作为本次评估经济参数选取的依据或基础。 因此本次项目评估对于成本费用取值主要依据开发利用方案,个别参数依 据评估人员的工作经验及结合目前市场情况作适当的调整。各项成本费用确定过程如下。

(1)生产成本

①外购原材料及辅料费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原矿单位外购原材料及辅料费(含税)为 4.39元/吨,折合3.78元/吨(不含税)。评估人员分析该项数据之后,认为 其能满足企业生产规模50.00万吨/年的生产性支出,则本次评估确定单位原矿外购原材料及辅料费为13.79元/吨。

则:

正常生产年份外购原材料及辅料费=年产量×单位外购原材料及辅料费=50.00×3.78=189.00(万元)

②外购燃料及动力费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原矿单位外购燃料及动力费(含税)为2.43 元/吨,折合2.09元/吨(不含税)。按照确定的参数能够客观反映当前经济技 术条件及该矿社会实际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合理有效利用资源的原则,评估人 员分析该项数据之后认为其能满足企业开采达产后生产规模50.00万吨/年的生产性支出,则本次评估确定单位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为2.09元/吨。

则:

正常生产年份单位外购燃料及动力费=年产量x 单位外购燃料及动力费=50.00×2.09=104.50(万元)

③职工薪酬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原矿单位职工薪酬为3.97元/吨。按照确 定的参数能够客观反映当前经济技术条件及该矿社会实际生产力水平条件 下合理有效利用资源的原则,评估人员分析该项数据后认为其能满足企业 开采达产后生产规模50.00万吨/年的生产性支出,则本次评估确定单位职工薪酬为3.97元/吨。

则:

正常生产年份职工薪酬=年产量×单位职工薪酬=50.00×3.97=198.50(万元)

④折旧费

本次评估确定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残值率为5%,机器设备折 旧年限平均按10年、残值率为5%。经测算,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合计为71.12万元,平均单位折旧费为1.42元/吨。

⑤修理费

矿业权评估中,修理费一般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开发利用方 案”设计修理费(含税)为0.50元/吨,折合0.43元/吨(不含税)。评估人员 分析该项数据之后,认为其能满足企业开采达产后年生产规模50.00万吨/年生产性支出,故本次评估取单位原矿修理费为0.43元/吨。则:

正常生产年份修理费=年产量 x 单位修理费=50.00×0.43=21.50(万元)

⑥ 维简费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维简费应按财税制度及国家的 有关规定提取,并全额纳入总成本费用中。对计提维简费的矿山,按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采出矿石量和采矿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以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计提的维简费扣除单位矿石折旧性质 的维简费后全部余额作为更新费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列入经营成本(但余额为负数时不列更新费用)。

根据《关于提高重点石灰石矿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92]冶经312号)的规定,该矿为非重点石灰石矿山企业,按广东省一般石灰石矿维简费提取标准约3元/吨。本次评估取维简费为3.00元/吨。则:

单位折旧性质维简费=露采剥离工程投资(不含税)÷评估计算服务年限采出矿石=(81.35÷1.10)÷337.55=0.22(元/吨)

单位更新性质的维简费=3.00-0.22=2.78(元/吨)

正常生产年份维简费=年产量x 单位维简费=50.00×3.00=150.00(万元)

⑦安全费用

根据财企[2012]16号文,非金属矿山露天开采安全费用按2.00元/吨提取,则本次评估选取单位原矿安全费用取值2.00元/吨。则:

正常年份安全费用=年产量×单位安全费用=50.00×2.00=100.00(万元)

(2)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其他管理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 府文件》(粤府〔2016〕67号),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为零。故本次评估,矿山 产品单位矿产资源补偿费为零;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原矿单位管理费 用为1.50元/吨。评估人员分析上述数据之后认为其能满足企业生产规模 50.00万吨/年的生产性支出,则本评估项目最后确定的单位管理费用为1.50元/吨。则:

正常生产年份管理费用=年产量×单位管理费用=50.00×1.50=75.00(万元)

(3)销售费用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原矿单位销售费用为1.00元/吨。评估人 员分析上述数据之后认为其能满足企业生产规模50.00万吨/年的生产性支出,则本次评估确定单位销售费用为1.00元/吨。则:

正常生产年份销售费用=年产量×单位销售费用=50.00×1.00=50.00(万元)

(4)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采矿权评估规定计算。本矿所 需流动资金为102.46万元,设定资金来源70%为贷款,按现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则单位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为:

单位流动资金贷款利息=102.46×70%×4.35%÷50.00=0.06(元/吨 )

正常生产年份利息支出=年产量×单位利息支出=50.00×0.06=3.00(万元)

(5)总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

总成本费用是指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 费用)之和。经营成本是指产品总成本费用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折旧性质的维简费、财务费用等以后的全部费用。计算如下:

正常年份总成本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834.62+75.00+50.00+3.00=962.62(万元)

正常年份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折旧性质维简费-财务费用=962.62-71.12-11.00-3.00=877.50(万元)

根据上述评估参数取值,正常生产年份矿山总成本费用为962.62万元,经营成本为877.50万元。

正常生产年份单位总成本费用=总成本费用÷年产量=962.62÷50.00=19.25(元/吨)

正常生产年份单位经营成本=经营成本÷年产量=877.50÷50.00=17.55(元/吨)

4. 税金及附加

本项目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 加和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应交增值 税为税基。根据国发〔1985〕19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 行条例》,国家城市建设税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在市区为7%; 在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该矿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为5%;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务院令〔1990〕第60号和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计算;地方教育附加根据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方式和税率计算。根据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关于教育费征收问题的紧 急通知》,确定教育费附加率为3%,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及《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按应纳增值税额的2%计税。

(1)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依据2008年11月10日修订颁 布、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关于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确定销项税率 为17%,以销售收入为税基;进项税率为17%,以设备购置费用、外购材料 费、动力费、修理费为税基,进项税率为11%,以不动产为税基。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 年5月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正常生产年份计算如下:

年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收入×销项税率=1250.00×16%=200.00(万元)

年材料动力进项税额=(年材料费+年动力费+年修理费)x进项税率=(189.00+104.50+21.50)×16%=50.40(万元)

正常年份应交增值税额=年销项税额-年材料动力进项税额-抵扣设备进项税=200.00-50.40-0=149.60(万元)

进项抵扣年份计算如下:

抵扣的进项税,除含机器设备类,还要按10%的税率抵扣露采剥离工程 及房屋建筑工程的进项税,不动产的抵扣税分两年流出,第一年60%,第二 年40%。进项税分别于2019年、2020年抵扣99.72万元、26.49万元,2019年、2020年分别应交增值税为0.00万元、123.11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正常生产年份计算如下:

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应交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率

(该采矿权取5%的税率)=149.60×5%=7.48(万元)

(3)教育费附加

正常生产年份计算如下:

年教育费附加=年增值税额×教育费附加率(3%)=149.60×3%=4.49(万元)

(4)地方教育附加

年地方教育附加=年增值税额×地方教育附加率(2%)=149.60×2%=2.99(万元)

(5)资源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及《广东省 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16〕67号),石灰岩矿的资源税按销售收入的6%计税。该矿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年资源税=销售收入×资源税率(6%)=1250.00×6%=75.00(万元)

(6)税金及附加

正常生产年份计算如下:

税金及附加合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7.48+4.49+2.99+75.00 =89.96(万元)

(7)所得税

依据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25%。

正常生产年份具体计算如下:

正常生产年份利润总额=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费用-年税金及附加=1250.00-962.62-89.96=197.42(万元)

正常生产年份所得税=年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197.42×25%=49.36(万元)

5. 折现率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8号公告,地质 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本次评估对象为采矿权,故本次评估确定本项目折现率取8%。

四、评估结果

PING GU JIE GUO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时,按以下方式处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典型案例精选】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的案例

其中:

P 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P1 为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333 以上类型 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值;

Q1 为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Q为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334);

k 为地质风险调整系数。

按照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出评估计算年限内333 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 量的评估值P1为428.25万元(见表6-3);评估计算年限内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Q1 为441.92万吨;全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334) Q 为441.92万吨;矿山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均为333以上类型(122b)类,其地质风险调整系数k值取1。

经计算,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P=428.25 万元÷441.92万吨×441.92万吨×1=428.25万元

综上所述,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出让收益 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计算,确定该市某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出让收益评估值为人民币428.25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佰贰拾捌万贰仟伍佰元整。

五、案例点评

AN LI DIAN PING

2017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中明确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该项目即为政府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而提供参考价格的评估项目。矿业权评估项目受地质储量、地质条件、开发技术条件、市场因素等诸多影响。本项目为水泥用石灰岩矿,储量风险相对较小,开发利用相对容易,因此,在价值测算时需要主要关注矿产品市场价格和投资成本。

摘自《资产评估案例精选》书中第六章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案例——案例十六/作者:史福厚 唐龙海/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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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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