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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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26个不得”是政府、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的统计法律底线和基本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统计人员的“7个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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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每天学点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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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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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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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奈曼旗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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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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