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是否可以多分遗产?

案情简介

纪某与张某为夫妻,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纪某早年离世,张某于2021年去世,纪某、张某的父母也均早于其二人死亡。张某生前作为深圳市某公司股东,因其股东资格享有1350股的股权,每年会发放股金红利。经法院向深圳市某公司调查核实,深圳市某公司出具证明,确认张某在深圳市某公司享有股权1350股,2021年及2022年发放股金红利各135000元,共计270000元,现暂存于深圳市某公司未发放。纪某3支取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纪某3请求法院对被继承人张某暂存于深圳市某公司未发放2021年及2022年发放股金红利进行遗产分配,并主张被继承人张某一直和自己生活,由自己照顾生活起居,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暂存于深圳市某公司未发放2021年及2022年发放股金红利。

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是否可以多分遗产?

争议焦点

暂存于深圳市某公司的被继承人张某名下2021年—2022年两年股金红利合计270000元应当如何分配?该股权自2023年起产生的相应权益分配比例如何确定?

判决结果

一、现暂存于深圳市某公司的被继承人张某名下2021年—2022年两年股金红利合计270000元由纪某3继承180000元,纪某1、纪某2、每人各继承45000元;

二、被继承人张某在深圳市某公司享有的股权及该股权自2023年起产生的相应权益由纪某3继承2/3份额,由纪某1、纪某2每人各继承1/6份额。

道华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本案中,纪某1、纪某2、纪某3均为被继承人张某的子女,为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平等享有继承权。张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定处分其遗产。本案纪某2、纪某3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就是否继承遗产作出表示,应视为接受继承。关于遗产范围,张某名下股权及相应权益为其遗产,其中包括张某名下去世后李明庄村委会发放的其名下2021年及2022年两年股金红利共270000元,以及自2023年起张某名下股权产生的相应权益。关于上述遗产的继承份额,纪某3因对张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酌定分配比例为:纪某3享有张某遗产的三分之二,纪某1、纪某2平均享有张某遗产的三分之一。经计算,张某名下的2021年—2022年两年股金红利270000元由纪某3享有180000元,纪某1、纪某2每人享有45000元。张某名下的股权及自2023年起产生的收益由纪某3继承1/3份额,由纪某1、纪某2、每人各继承1/6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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