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两制律师”,大律师比律师高一等?不!

在香港,律师专业分律师(solicitor)与大律师(barrister/counsel)。客户寻求法律服务,必须先找律师,再由律师在适当的情况下经客户指示延聘大律师。本文简要讲解律师与大律师的分别和分工,希望有助读者在选用法律服务时作出妥当的决定。

在营运模式上,律师与大律师截然不同。首先,律师受香港律师会(Law Society)监管,而大律师的法定监管机构是香港大律师公会(Bar Association)。这两个监管机构有不同的制度和规则。其次,律师大多在某律师事务所/行(law firm)以受薪、合伙或独资的形式办公,而大律师则全是自负盈亏在某大律师事务所(chambers)办公,与其他大律师共担某些行政开支。第三,大律师由律所聘用,故大律师的费用由律所承担,律所也因此会先向客户收取大律师的费用。目前,香港有约1600名执业大律师,约12000名执业律师,近1000家律所。

香港的“两制律师”,大律师比律师高一等?不!

大律师并非比律师大或高一等,只是两者专职工作上有明显的区分。大律师集中处理诉讼案件,有权在所有香港法庭发言。他们也有时就某些复杂的法律观点提供意见。律师则除了诉讼,也处理非诉讼事务(例如楼宇买卖、立遗嘱、遗产承办、商业合同等),所以律师也叫事务律师。与大律师不同,律师的出庭发言权有所限制。除了小部分指定性质的开庭(例如破产/清盘案),律师在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终审法院没有发言权,除非通过特定的严格考核获得讼辩律师(solicitor advocate)资格。由于专职的不同,一般而言,大律师比律师就法庭辩论、陈词、盘问证人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随着越来越多律师取得讼辩律师资格,这方面的差距有望逐渐收窄。这有点像内地A证律师和C证律师的区别,不过内地A证和C证仅限于执业地点的范围不同。

在以下情况一般会考虑聘请大律师:1) 处理案件的律师有出庭发言权的限制;2) 该律师出庭辩论等相关经验不足;3) 案件具有较大的复杂性或不太明确的法律;4) 欲聘请的大律师具有额外有用的专业背景或对有关法律有特别深入的研究;5) 客户想另外取得独立于所喜所聘律所的法律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基于专业性和独立性,大律师不可直接与客户讨论案情或索取指示,除非有律师或律所的代表同时在场。大律师也不可与客户讨论其收费事宜,避免产生利益冲突。

在有大律师协助的案件,律师方(律所)与大律师需适当分工,确保客户得到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服务。例如,律师方会先与客户索取基本资料和指示,初步整理和分析案情,才安排客户与大律师开会,以增加大律师掌握案情和提供意见的效率。开会前,律师应与大律师有充分的沟通和法律观点的交流。

开会时,在不影响大律师主持会议的前提下,律师也应积极参与讨论,补充遗漏,发表意见,协助客户提问和协助大律师解答等。在准备所需的法庭文书方面,律师和大律师也要在起草、修改和完善该文书的过程中有合理的分工和意见交流。在开庭前和开庭中,律师也需积极协助大律师做好准备工作和应对工作。

若律师只是把所有工作交给大律师处理,与大律师开会时和开庭时只是被动坐著听,那么除非事先得到客户明确的同意及就律师没有实际贡献的工作不收取客户律师费,否则难称已履行了律师的职责,也肯定不是好律师。律师把工作下放给非律师的职员(例如师爷),自己完全不参与,任由该些职员连同大律师处理案件,也不符合客户当初聘请律师(而非大律师)的期望,有失律师之责。

一位好的律师,应尽心尽力为客户提供服务。在目前香港 “两制律师” 的状况下,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客户的利益所需,谨慎建议客户延聘适合的大律师协助。在聘请了大律师后,整个律师团队应该适当分工,充分沟通,各司其职,同心协力把案件办妥办好,使客户就获取的服务感到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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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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