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律师伪造法院传票构罪吗?

刑事律师|律师伪造法院传票构罪吗?

近日某地一律师因伪造法院开庭传票而被刑拘。

据报道,某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代理一起民事案件。

因案件迟迟未开庭,该律师为搪塞当事人,伪造了一张开庭传票并微信转发给当事人。

当事人持手机微信内的传票到法院询问案件情况时,法院发现传票系伪造遂报案,公安机关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对该律师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我们首先看看该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事人手机内加盖法院公章的传票,显属国家机关公文,这自无疑问。

审视一下《刑法》第280条,律师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似乎严丝合缝,无懈可击。

反正法条也没对伪造公文的数量提出要求,谁能说伪造一份公文不是伪造呢?谁又能说律师的行为不符合该罪名的大前提呢?

然而,如果法律可以这么简单适用的话,那么只要认识汉字,找到法条,人人都能做法官、检察官了,法律专业的壁垒必将荡然无存。

刑事律师|律师伪造法院传票构罪吗?

事实上,司法人员在适用《刑法》第280条时,必须兼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

该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显而易见,如果律师仅伪造一张传票,就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话,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款就被架空,永无适用机会了。

反过来说,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款目前在生效,司法人员就不能随便将伪造一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入罪,否则就是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这就叫体系解释和体系思维。

此外,两高2007年《盗抢骗机动车解释》第2条规定: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严打期间,尚且要求伪造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三本以上构罪。现在律师仅伪造一张法院传票,举重明轻,也不宜入罪,否则同样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

当然,该罪入罪固然要考量数量,但也要考虑伪造的种类、有无使用、如何使用、主观恶性,造成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就本案而言,律师伪造传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搪塞当事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将该行为认定犯罪,那后续将很难出现伪造公文而出罪的情形。

事实上,刑法分则条文中未规定入罪数量的罪名还有很多,虽然条文未对数量作出要求,但绝不是说只要有罪状描述的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伪造货币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等,这类罪名可能有司法解释规定了定罪的标准,也可能没有。伪造证件类的犯罪,目前就无司法解释规定,缺乏统一规范,各地做法不一,比较混乱。

法律适用的三段论,固然离不开形式逻辑,但更离开司法人员的解释和价值判断,如案件归纳的事实、法律条文的解释、演绎论证过程等。未来的法律人工智能,即使再先进,也不太可能能够替代警察、法官、检察官的核心工作,不可能前端输入案件事实,后端吐出公平正义的裁判结论。

律师虽错,但错不至罪,行政处罚足矣。作为司法工作者,当心怀悲悯,做法律解释的能手,价值判断的高手,而不能沦为酷吏,沦为形式逻辑的机器,机械司法的木偶,不知不觉中以严格司法为名让公平正义从手上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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