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会见和通信,并且在会见期间不受侦查机关的监听,有很多律师职业特有的权利,在职业活动中获悉的委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这是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但是,凡有规则都有例外,法律还规定了辩护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就是说,在特定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不得保密。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有以下3种:

1、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

2、准备或正在实施公共安全的犯罪;

——公共安全利益,价值大于对犯罪嫌疑人个人利益的保护。

3、准备或正在实施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他人的人身安全利益,至少不低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权益,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以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杰律师说》认为,辩护律师的保密权是正确行使辩护权的需要,但是在遇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况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应该让位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因此,辩护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也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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