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10-1)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本章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所参加的3种养老保险制度。但本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专门对农村居民参加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出规定,第二十二条专门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出规定。因此,本章其他各条所称“基本养老保险”是专指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职工等群体参加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实务中称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避免混淆,本章释义中将其称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作出规定。“文革”期间,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被取消,企业职工退休费用改由所在企业负担,实际演变为“企业保险”。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20世纪80年代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开始进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在总结东北三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明确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日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7号)规定,各地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中,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此外,2008年2月,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等5省市先期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路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改革养老金计发表。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目前、试点省份正在进行数据测算、拟定实施方案和“中人”过渡办法等准备工作,下一步将按计划后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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