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1164)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1164)

【法律条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属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我国颁行的首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七编和附则共计八个部分,其中第七编为“侵权责任”,该编第一章为一般规定,本条为一般规定的第一条法规,意在明确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即侵权责任编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新旧法对比】

《民法典》(2021.01.01)

《侵权责任法》(2010.07.01)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通过上述表格内容对比可知,我国《民法典》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具有无限拓展的立法、司法空间,而原《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在当今来看已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且其对于民事权益的列举式立法例,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也日益显现其具有议定的狭隘性,应予以修正。

【理解与适用】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不一定是侵权行为,应当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自助行为,以及自甘风险、受害人故意等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益的内涵与类型,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肯定会继发、产生一些新的民事权利,立法上不可能在一时能够实现穷尽的列举。因此,《民法典》的立法例顺应法治发展的时代趋势,取消了原《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是《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方面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灵活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民法典》的稳定性,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实务问题】

立法的目的是规范社会生活、指导司法实践。我国《民法典》的颁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时修订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民法典》同期颁布施行。

新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保留了“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第一级案由体系项下对部分侵权责任案由的规定之外,对照侵权责任编新规定调整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从“兜底”的角度考虑,将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列在其他八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九部分。具体适用时,涉及侵权责任纠纷的,为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具体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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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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