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批准逮捕的标准是什么?怎么才能不逮捕?

「经验」批准逮捕的标准是什么?怎么才能不逮捕?

大家好,我是胡伟宪。

刑事案件中,逮捕审查阶段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基本上决定嫌疑人在相当一段时间(半年以上)是在看守所里待着,还是回家呼吸自由的空气。如此重要的程序,需要我们了解法律对于逮捕程序的规定有哪些?审查标准是哪些?实践中检察院都是怎么处理?

一、逮捕程序规定

逮捕是对嫌疑人从短期羁押变更为长期羁押的一种程序规定。嫌疑人在涉嫌犯罪时,侦查机关(一般是公安)有权拘留30日,如果超出30日,侦查机关要么放人,要么通过检察院批准逮捕来延长羁押时限,目的是为了有时间对案件进一步侦查。

所以检察院要对公安上报逮捕的意见进行审查,审查时间正常不超过7日,实践中大部分案件会在拘留后35天左右出结果。

在检察院审查的7天之内,如果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检察院是必须要听。至于采不采纳,有没有真的听进去,那就约束不了了。但是据我办案经验,实践中但凡有点责任心的检察官,都会认真听取律师建议,因为律师意见来源于当事人会见,从来源上具有一定真实性。同时,专业的刑事律师,对案件的焦点很敏锐,提供法律意见也很有针对性,可以分担检察院一部分精力,对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多一层保障。

二、逮捕审查标准

检察院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逮捕,当然是存在具体标准。刑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较为明确的逮捕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上面的规定看起来是不是觉得很晕。别急,如果按照上面的规定来审查,那就没法作决定了。

因为规定的还是太模糊。比如,什么叫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是什么?证明标准又是哪些?

再例如,如何判断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如何确定是否存在现实危险?怎么确定是否存在毁灭证据、打击报复被害人的可能性。

所以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不具有实操性。因此检察院诉讼规则及逮捕若干规定对此进行细化: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是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嫌疑人实施的;(存在因果关系)

(3)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已固定)

(二)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满足该项:

1.嫌疑人多次、连续、流窜作案

2.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

3.扬言实施新的犯罪;

4.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

6.有吸毒、赌博等恶习;

(三)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满足该项:

1.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2.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3.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

(四)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满足该项:

1.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或者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

2.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五)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满足该项:

1.扬言或者准备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2.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

3.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

(六)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满足该项:

1.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

2.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

3.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

4.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这样看是不是就更为详细一点。虽然上述规定还不够细致具体,但是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已经有较为具体的指引。再细致的判断,就要结合具体案情的特征。

三、不逮捕情形

实践中,不逮捕的情形大体分为两块。一块是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且没有侦查必要。另一块是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嫌疑人存在特殊情况不适合羁押或者情节显著轻微没必要羁押。

很多逮捕决定在还没有到检察院时就已经基本定下来。对的,就是这样,不用惊讶。这是因为,很多案件公安在侦查阶段就会请求检察院介入,尤其是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

因此,律师辩护工作开展要越早越好。及早会见,尽快了解案情,尽早准备法律意见,充分预判案情走向。这样做,才有可能争取到取保候审或者不起诉的一线机会。

所以,要充分注意下列情形,存在这些情节案件不逮捕的可能性非常大: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未成年人或者75岁以上的人;

7.与被害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9.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

10.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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