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不限于初次用工,未续签劳动合同也应支付双倍工资

2020年8月1日,被告宋某某入职原告明珠公司,担任原告明珠公司的物业主管,2020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3200元。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宋某某继续在原告明珠公司处担任物业主管,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1月4日,被告宋某某以原告明珠公司未交社会保险为由,通过微信向原告明珠公司人事主管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并于当日离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原告明珠公司未依法为被告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775.33元;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实发工资总额为25306元。

签订劳动合同不限于初次用工,未续签劳动合同也应支付双倍工资

2022年11月8日,被告宋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2年11月4日解除;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日的工资441.38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765.52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9241.38元;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发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4日的工资差额9528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23年1月5日作出张劳人仲字[2022]第304号仲裁裁决:一、终局裁决:1、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明珠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宋某某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日期间的劳动报酬441.38元;2、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明珠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宋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938.33元。二、非终局裁决:1、申请人宋某某与被申请人明珠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2、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明珠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宋某某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1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747.38元。3、驳回申请人宋某某其他仲裁请求。

明珠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明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字[2022]第304号”裁决书中,非终局裁决的第2项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决明珠公司不承担支付宋某某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1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747.38元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明珠公司与被告宋某某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4日解除,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明珠公司应否向被告宋某某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被告宋某某与原告明珠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被告宋某某继续在原告明珠公司处工作,但原告明珠公司未与宋某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未规定仅限于初次用工。原告明珠公司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承担支付被告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1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747.38元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告明珠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即向被告宋某某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1月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747.38元。

签订劳动合同不限于初次用工,未续签劳动合同也应支付双倍工资

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明珠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明珠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4日解除;三、原告明珠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宋某某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1月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747.38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明珠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明珠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宋某某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1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换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应当在继续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经查,明珠公司与宋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合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1年12月31日,在前述合同期限届满后,宋某某继续在明珠公司处担任物业主管,明珠公司未依法与宋某某就继续工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判决明珠公司承担支付宋某某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1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747.3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予以确认,对明珠公司提出的相关上诉请求,二审不予支持。

签订劳动合同不限于初次用工,未续签劳动合同也应支付双倍工资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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