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溯及力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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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号 自E” 年I月13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以来,一些 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条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我院请示。现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 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 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 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 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 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审理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发生 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 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 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8) 10号《关于对连续犯罪、继续犯罪如何具体适用 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 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 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一、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 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二、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 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 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 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 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 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的规定(高检发释字5号 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 出如下意见:

一、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 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 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 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 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 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冂凵(bybgq.cn)权威整理最高法民事案由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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