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了怎么办?信用修复看这里!

让我们从一位实习生的视角,来看看她与法院“深度链接”的两个月里,作为“法治新闻人”的学习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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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愈发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已经成为保护社会信用的重要武器。一旦被列为失信主体,将会承担被公示、限制消费等一系列后果。我们甚至能在新闻中看到许多名人也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老赖”黑名单,引发热议。

那么对于失信主体而言

被列入失信名单该怎么办?

该怎么补救才能消除相关负面影响?

2023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3年5月1日正式试行,赋予了信用主体依法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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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简而言之,失信信息就是能够反映个人或者企业不诚信行为的记录,影响信用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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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人们常说的征信信息是指系统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公司创建信用档案,依规收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如货款逾期后个人征信中出现的逾期记录。

而被记录失信信息的常见情况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造成限制高消费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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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主体的相关信息将会被公示在全国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而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本身不公开公示,且明确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方可删除,不存在所谓的可修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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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办法》第二条规定,信用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信用中国”网站自受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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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规定为依据设列的,限定在《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所列举的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范围内,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涉及政府采购、运输物流等领域的共37个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如果企业或个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履行其相关义务后,可以向认定单位申请移出,由认定单位审核决定是否同意。

例如法院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应当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三日内及时删除失信信息。

(二)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或企业,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记录。在信用主体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规定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方可申请修复程序,同时需要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信用修复办法》第十八、十九条中对于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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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用修复办法》,行政处罚的公示期限因作出处罚的程序而不同。以普通程序对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从行政处罚作出的时间起算,最短3个月,最长3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而通过建议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从行政处罚的类型上看,对于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不会予以公示。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不属于公示范畴的信息被非法或者不当公示,企业应当基于信用信息异议等其他制度事先救济。

此外,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只针对企业,也就是说对于自然人,信用平台网站上原则上不公示相关信息。

(三)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除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两种失信信息外,《全国公用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中还列举了包括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信息、职称及职业资格信息等失信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从多个角度展示出个人或企业在各个领域的诚信状况。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需要根据《全国公用信息基础目录》中所规定的责任单位及纳入依据,向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教育部等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其规定申请删除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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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失信修复”提供非常重要的救济渠道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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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定时登录

“信用中国”等信用平台网站

查询是否存在失信信息,以及失信信息的类型、来源、公示期限。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或被不当公示,应当及时向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提出异议。

企业应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

尽量防止自己成为严重失信名单上的主体。如果在履行完相关义务后,可以根据《信息修复办法》中所规定的不同类型信息,向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法定材料,保证材料的完整、真实、有效,并作出公开承诺,同时积极关注信用平台上相关信息的动向。

在修复失信信息后,信用主体应当改善自身信用水平,避免、防止再次成为失信主体。

失信惩戒制度的广泛适用,促进各行业主体规范其在生产、销售中的行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守信践诺。《信用信息修复办法》为失信主体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恢复社会信用,保障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致力修复,“信用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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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9.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屏蔽)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措施。超过三个工作日采取删除(屏蔽)措施,或者虽未超过三个工作日但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却未采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被执行人因存在多种失信情形,被同时纳入有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和无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的,其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一般应当将有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和无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同时删除(屏蔽)。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来源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文字丨实习助理 彭昕昳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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