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可以主张多少精神抚慰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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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某日,常先生驾驶临牌小型普通客车与前方宋先生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宋先生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宋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前后住院三次,共90多天。交警大队认定常先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22年10月某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宋先生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

因交通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可以主张多少精神抚慰金赔偿?

案件处理

除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关于护理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的争议如下:

关于护理费问题。宋先生提交的第一次及第二次住院的病历中,长期医嘱均显示住院期间陪护2人,故对第一次、第二次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应按2人护理认定。

关于误工损失问题。事故发生时宋先生为54岁,未到退休年龄,且其一直从事农业活动,无退休年龄限制,有劳动能力即可。应当按照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误工损失以143.3元/日计算。

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残疾属于人身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但是死亡事实可能导致近亲属精神损害,残疾后果可能导致被侵权人精神损害。故因交通事故致残疾、死亡的,原告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到10万元之间酌定。从河南省各地法院司法审判实践来看,构成十级伤残可以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构成九级伤残为10000元,以此类推,最高可主张100000元。本案中,常先生被评定为一处九级、两处十级伤残,伤情较重,肢体骨折恢复时间较慢,且其为无责一方。主办律师于洋洋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常先生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结合近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认为可适当高于一般审判标准,为其主张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鉴定费、检查费问题。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规定,鉴定费计入死亡伤残赔偿分项。因鉴定产生的检查费计入鉴定费中。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宋先生各项损失112000元;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宋先生各项损失226837.22元。

因交通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可以主张多少精神抚慰金赔偿?

△ 主办律师:于洋洋

法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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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者在街上被汽车撞伤Victim of traffic incident hit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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