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不知鬼不觉,四川一公司名下突然多了一家分公司

今年4月,四川宏源通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源通锦总公司)在网上申报企业年报时,突然发现其名下多了一家“巴中分公司”,但该公司从未授权在巴中开分公司,也不认识所谓分公司的负责人黄君华。

宏源通锦总公司通过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联系到黄君华,黄君华承认其私自设立分公司,并写下承诺书保证于5月18日前完成对巴中分公司的注销。但如今,3个月过去,黄君华仍未兑现诺言,该分公司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神不知鬼不觉,四川一公司名下突然多了一家分公司

宏源通锦总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对方承认私设分公司

承诺注销公司3个月未果 总公司已报案

2018年4月,宏源通锦总公司在申报企业年报时发现,其公司名下多了一家分公司,名为“四川宏源通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下称巴中分公司),成立时间是2017年9月20日,当前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我们公司目前正常经营的分公司只有两家,一家在龙泉、一家在宣汉,从来没在巴中开过分公司,更没有授权过其他人开巴中分公司。”陈女士说,在网上查到巴中分公司负责人为黄君华,但宏源通锦总公司并不认识此人。

通过联系巴中当地的工商局,宏源通锦总公司与黄君华取得联系,协商解决此事。2018年5月7日,黄君华向宏源通锦总公司出具了一份其签字捺印的《担保承诺书》,其中写道,“本人黄君华在四川宏源通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设立了四川宏源通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本人为此特保证并承诺,在2018年5月18日前无条件配合宏源通锦总公司注销巴中分公司……本人作为巴中分公司负责人,自愿用个人所有财产担保巴中分公司所涉及的一切法律纠纷。”

但截至目前,近3个月过去,黄君华仍未兑现承诺,宏源通锦总公司在此期间多次与其联系,黄君华均表示会尽快处理。7月4日,宏源通锦总公司委托律师向黄君华发了律师函。

“没有经过公司授权成立的分公司,我们完全不了解对方情况,如果其对外举债、逃税漏税或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那遭殃的就是我们总公司。”陈女士表示。

8月7日下午,宏源通锦总公司已就此事向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局报案,认为黄君华在无任何授权情况下,伪造其公司印章私自注册分公司,系犯罪行为。

神不知鬼不觉,四川一公司名下突然多了一家分公司

冒牌的巴中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当地工商局回应:

工商登记只看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无盖章

不审核印章和签字的真实性

根据宏源通锦总公司提供的黄君华手机号,记者拨打过去,接听电话的人表示自己不是黄君华本人,而是其公司会计李女士。后又改口称其只是兼职,只负责此次分公司注销的事宜,对该分公司是否未经授权、伪造印章等其他情况一概不知。她表示,目前正在处理该事,因注销公司的手续多,还需要一段时间。

记者提出要与黄君华本人对话,李女士表示会转达,让黄君华回电。但截至发稿前,黄君华并未主动致电本报记者。记者8月8日下午再次联系李女士,李女士则称黄君华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

与此同时,8月7日,成都商报记者联系到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其工商登记窗口的工作人员表示,注册登记分公司需要提供多份材料,有的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总公司公章,比如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总公司章程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的分公司任命文件、总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材料。

关于对所盖印章的审核,该工作人员表示,工商部门无法审核公章是否真实,这属于公司管理的问题,也不需要核对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笔迹是否属实。“我们只看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盖章。章是不是真的,这个我们不是鉴定(部门),不好说的。手续齐全我们才给办登记,如果怀疑材料是假的,可以去报警。”

至于工商部门是否会主动撤销冒牌的分公司,该工作人员称不会主动撤销,“最好公司自己去协调,让分公司来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分公司,要进行清算并把分公司营业执照交过来。”

神不知鬼不觉,四川一公司名下突然多了一家分公司

黄君华的承诺书

法律分析】

为何工商登记只做形式审查?风险该有谁来承担?

1. 工商部门一般如何审核企业登记的申请材料?

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企业登记,即商事主体登记,本质上是一种赋权登记,所以是受《行政许可法》调整。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只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但纠正提供虚假公司登记材料的行为,则是登记机关的义务。

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执华:一般来说,去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时,除了提交材料外,还要签署一个保证书,保证所交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工商登记为何只做形式审查?分别有哪些利弊?

万淼焱:商事主体登记,我认为应当实行“自由与安全并重”的原则。2013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原则。事实上造成了办公司企业难,甚至形成了寻租空间。后来,国家开始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从审核制变为备案制,这应该说是进步。

但在备案制下,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也对理性投资、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我认为,对目前已成泛滥的虚假登记,可以在《公司登记条例》和刑法中,增设对骗取登记的行为人的行政、刑事处罚条款来进行严厉的规制。在行为人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登记的情况下,如果登记机关还不纠正,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工商部门做实质审查很难,时间成本很高。工商登记机关每天业务很多,设立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注销登记等,如果都去一一核实,这不现实。因此从立法角度看,进行形式审查没什么问题,而且形式审查本身也可以筛出来一批不合适的申请人。如果出现虚假登记、虚假变更等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民事诉讼,或者报警等多种司法救济途径解决。

我们应该立足全社会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考虑到社会成本。现在讲求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也在为设立公司提供便利、放低门槛,而不是增加开公司的难度。如果说虚假登记企业的行为导致相对方的利益受损,那就依照具体情况,对应去找侵权人来承担责任。

3. 虚假登记企业的一方将面临何种处罚?

万淼焱:上述事件中,冒名登记的巴中分公司,如果被总公司追认的话,也可以由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后,继续存续。但如果总公司要求该分公司注销登记,那其只能被注销。另外,如果巴中分公司私刻了总公司印章,那将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依据刑法第280条,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徐执华:根据该分公司的具体行为来看,如果伪造了国家机关文书、私刻公章,将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如果分公司成立后,使用总公司商标等知识产权,那便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对外招摇撞骗影响到总公司的名誉,就可能侵犯了总公司的名誉权等导致其利益受损。

【律师建议】

公司应严格管理企业核心信息和印章的使用

万淼焱表示,由于分公司非独立主体,因此它的所有债权债务,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皆由总公司承担。这样一来,对被冒名登记分公司的总公司来说,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

“从实践来看,公司被冒名登记分公司或虚假变更等,公司自身也有一定原因,比如没能妥善管理公章、公司核心信息等,或者将公司资质出借给他人使用过程中,没能事先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被人钻了空子。”徐执华说。

对此,徐执华提出了4项建议,让公司利益尽量避免遭受此类损害。

(1)公司的核心资质信息应当由专门的内控部或行政人员保管,对于公司的各种印章设置严格的使用流程,注明每一次的用章用途、使用人、使用时间等。

(2)如果需要向他人提供公司的资质信息等材料,那要在其上面注明每次的使用用途和有效期限,这样就避免了被拿去或复印另作他用。

(3)公司作为甲方进行对外合作时,在分包业务给乙方时,应在合同中约定乙方私刻公司印章的后果,比如保留甲方的追溯权和诉讼时效、以乙方的财产作担保等细节问题,尽量保证甲方的利益。

(4)公司应建立舆情监测体系,委任专人及时收集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以便及时知晓是否出现了诸如上述冒牌分公司等有损公司利益的情况。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赵瑜

编辑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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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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