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时卖方是否可将标的物取回?

【要点提示】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若买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卖方可行使取回权占有标的物;买方在卖方取回标的物后,可行使回赎权重新占有标的物,否则,出卖人有权对标的物予以处分。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时卖方是否可将标的物取回?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9日,某公司与某塑料厂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型号、商标、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的注塑机一台,合同价款人民币350000元,10天内发货;……;九、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付首付款245000元,余款105000元在设备运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条件一次性付清;……;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其他约定事项:在需方货款没有付清之前,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供方,需方无权转让或出售。”合同签订后,塑料厂支付了首付款245000元,余款105000元未付。

2010年7月17日,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2011年8月11日、2012年1月8日、2014年10月14日公司三次发函催促塑料厂支付余款105000元,塑料厂均未支付。

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塑料厂返还公司保留所有权的型号为××的注塑机一台;本案诉讼费用由塑料厂承担。

另查明,塑料厂声称,公司的注塑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公司的注塑机运到塑料厂处以后,塑料厂立即购买原料投入生产,但因注塑机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塑料厂投入的原料全部毁损,损失达6万余元,塑料厂马上联系公司,公司曾派维修人员维修了十余次,但一直没有修理好。2011年2月6日,公司给塑料厂发出联系函,同意更换模板一套;塑料厂的损失与公司的尾款,后来达成协议相互抵消。2012年初,塑料厂收到公司的催讨函,与公司达成协议,塑料厂损失由公司承担,尾款和损失相互抵消。

【问题呈现】

塑料厂是否应该返还公司的注塑机?

观点1:不予返还。达成协议后,公司、塑料厂之间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再存在塑料厂违约行为。

观点2:予以返还。按照合同约定,在需方货款没有付清之前,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供方,需方无权转让或出售。货款没有支付完毕是事实,返还设备也应该是理所当然。

【按例说法】

公司、塑料厂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因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

双方所签订的是动产买卖合同,公司作为出卖人已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塑料厂作为买受人应及时履行支付价款的基本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规定,本案中,公司与塑料厂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在需方货款没有付清之前,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供方,需方无权转让或出售”的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说明本案中双方依据《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约定买受人支付价款之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现塑料厂未按约付清价款,注塑机的所有权人仍属于公司,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故对于公司要求返还注塑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对于塑料厂所称注塑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塑料厂的损失应与公司的尾款相互抵消的辩解意见,因塑料厂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购买的注塑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及双方已达成协议抵消等事实,故对其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公司作为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买受人即塑料厂在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间内,履行价款清偿义务的,可以重新占有标的物;塑料厂在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依法拍卖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拍卖标的物的,拍卖所得的价款扣除未清偿价金、取回费用以及拍卖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将剩余的部分返还给塑料厂。

[欢迎大家点赞、关注、转发、私信刘艳律师,13880210745(微信同号),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件上百起,同时编著中小学法制教育类图书《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系列丛书三十余本。引擎搜索网站“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网,刘艳律师”或微信搜索公众号“成都律师刘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8-12 08:33
下一篇 2023-08-12 08:3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