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跳过中介直接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要点提示】

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买方跳过中介直接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买方跳过中介直接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17年10月22日,甲中介公司带陶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乙中介公司(简称乙公司)带陶某某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丙公司带陶某某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某某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某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某某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某某有关联的人,利用丙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丙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某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丙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乙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

11月30日,在乙公司居间下,陶某某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某某向乙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丙公司诉称:陶某某利用丙公司提供的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某某按约支付丙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陶某某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丙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某某并没有利用丙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丙公司要求陶某某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按例说法】

丙公司与陶某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某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某某并没有利用丙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欢迎大家点赞、关注、转发刘艳律师,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件上百起,同时编著中小学法制教育类图书《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系列丛书三十余本。引擎搜索网站“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网,刘艳律师”或微信搜索公众号“成都律师刘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8-12
下一篇 2023-08-1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