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邱滔律师:广东毒驾男子致老人死亡

1月5日下午14时左右,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体育中心东门前一男子毒驾连撞5车,致一位老人死亡。

从多位事发现场附近商户处获取的记录事发过程的视频显示,1月5日下午14时30分许,蓝色的肇事车辆从端州区翠星北二街由北向南行驶,途经翠星路由东向西转入康乐路时,全程似以“S”型路线穿过康乐路两次,撞倒路中央的多段分割围栏。这一冲撞过程中,肇事车先后碰撞3辆汽车、1辆摩托车、1辆电动自行车,并致1人当场死亡。

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邱滔律师:广东毒驾男子致老人死亡

而不幸被撞身亡的钟先生现年70多岁了,身体较为健康,平常有散步骑行外出的习惯。事发地翠星路和康乐路是老人常去买菜的地方。钟先生的妻子患病在身难以自理,平常都是他在照顾。据肇庆交警通报,交警部门在事发后立即赶赴现场,并控制肇事司机赵某。经检测,确认赵某毒驾、排除酒驾。肇事者赵某将面临怎样的制裁?记者采访到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邱滔律师。

邱滔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赵某系毒驾,而非酒驾,赵某尚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赵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从客观行为分析,赵某吸食毒品后在人员流动和车辆流动都较大的路段发生多次连续碰撞,该行为具有难以控制的高度危险性,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如果没有因撞击路侧花坛景观树而被迫停止行驶,赵某还会继续以吸食毒品后控制能力减弱的状态在道路上行驶,可能还会造成更多人的伤亡。

从主观意图分析,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吸毒驾车和醉酒驾车本质相同,都是行为人在毒品或酒精等化学物质的作用下,精神意识变模糊,认知事物的能力变差,控制行为的能力变弱。所以,这两类人群驾车行驶在道路上,都具有相同的危险性。赵某吸食毒品后,明知吸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却依旧在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同时,赵某在发生了第一次碰撞导致他人死亡之后,并没有立即停止自己的驾驶行为,而是继续驾车并且发生后续冲撞,说明他在主观上对于即将发生和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所以在主观上,赵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从行为结果分析,赵某吸毒后继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多次连续碰撞,造成一人死亡,沿途多辆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该行为侵犯的不是特定的某个人的生命安全法益或私人财产安全法益,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法益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法益,产生的危害结果较为严重,对公共安全有极大的威胁作用。

综上所述,赵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毒品本就是国家严令禁止接触和售卖的。而赵某从何处购买的毒品?在吸食后开车身边朋友是否有制止?生与死好像就是一个念头,最后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和影响。早上还见着好端端的钟先生,下午却和家人阴阳相隔。希望赵某能够得到应有的制裁,死者家属节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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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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