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也可以公诉

一 前言

40年的改革开放,使得经济飞速发展。与经济同时发展的,还有封建残渣的泛起。包二奶、养小三、婚外同居,等等,又逐渐在祖国大地上泛滥起来。经济发展好的地方概率大,有钱人的概率大。

一方出现重婚的,和平共处的有,忍辱负重的也有,也有选择离婚的。当然,也有一不做二不休的,追究重婚罪刑事责任的。

追究另一方以及第三者重婚的,我们常常想到的方式是自诉。如果你去公安机关报案,他们会以这是自诉案件而拒不受理,也不接收材料。

有人要问,既然可以自诉,为什么还要报案的,不是给自己找事吗?

 

二 报案,无奈的选择

还真不是。出现这种认识偏差的,可能是你认为只要你有出轨一方的书面保证书,或者只要有他婚外同居的照片就够了。但事实上,仅仅有照片或者保证书远远不够,这种情况常常在法院立案时被拒。即使立案,也有可能被裁定驳回。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还是有区别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是形式审查,即“立案登记制”。

而重婚罪要达到立案条件的,必须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嫌疑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刑法意义上的重婚,一种是办理结婚登记,另一种是虽然没有办理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两次婚姻都办理了登记,事情反而很简单,只要调取重婚的结婚登记材料即可。难点,也往往是现实中常常存在的另一种情形,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在现实中以夫妻名义同居。需要强调的是,一般我们可以证明同居,如通过照片、视频等等,但如何证明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常常令人无奈。

但是没有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那么到底如何去证明,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笔者认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但邻居、物业工作人员的证言往往是常见的证据。理由在于:除极个别情况外,任何一个嫌疑人一般都不会自认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那么只有通过其他知晓的相关人员的证言了。以夫妻名义的认定,主要是从一般人的眼光看起来他们像是夫妻,就足以证明。

但实践中,要证人上法庭作证,一般人是不会去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大多数人的观点。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认定同居本身就简单,要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构成重婚,就难上加难了。难度已经超出了一般公民甚至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极限。

因此,如果一个案子正好证据充分,完全可以自诉。需要报案的,往往是提起自诉证据不充分,即使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不能定罪量刑的,就需要借助公安侦查机关强大、高效的侦查能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 公安机关不受理,合法吗?

开宗明义,肯定不合法。

首先,笔者来回答第一个常识性的错误。

一般来讲,公安机关会说,这种案子属于自诉案件,告知你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那好,我们先看什么是自诉案件,即那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诉案件范围”规定“(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第一条中对自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分别作了细化的解释。

第一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结合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刑法在规定上述罪名时,最后一款,均明确规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因此,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必须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因此是绝对的自诉案件,或者说是完全的自诉案件。对于其中例外规定,不做探讨。

第二种,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上述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选择走自诉程序或者公诉程序。对于被害人选择走公诉程序,但人民检察院基于起诉裁量权等原因没有提起公诉的,被害人仍然保留有提起自诉的权利。由于此类案件既可由被害人提起自诉,亦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此也称相对自诉案件。

对于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项与《1998年解释》相比,增加了“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处置方式。对于自诉转公诉的案件,应当按照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对于自诉转公诉的案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如果自诉人起诉被告人的数项罪名,均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数罪并罚后最高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类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因此,对于重婚罪,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在受理后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职权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当然如果提起自诉的证据不足,而且收集证据不能的,被害人完全可以直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受理并侦查。

四 网上自诉转公诉的说法,与现有规定冲突。

大家从互联网搜索引擎上查阅后,常常有这样的回答“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向检察机关控告才转为公诉案件)。根据司法实践,近几年来,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们往往不敢起诉,或者起诉后受对方甜言蜜语或威逼恐吓而撤诉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这样的观点,笔者经查询,并未找到相关的依据,因此不赞同。希望同样持这种观点的同仁提供具体的依据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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