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网友咨询:

  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诉讼中当事人死亡,不仅影响诉讼程序的推进,亦可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承担产生实质性变化。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

律师补充:

  裁定中止诉讼后,法院应及时查找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并参考相关文书规范制作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未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将继承人列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已死亡的当事人不再列入。继承人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不参加诉讼的,可不列其为当事人,但如查明该继承人已实际继承遗产,仍应将其列为当事人。被列为当事人的继承人如未出席庭审,应依法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胥斐律师简介

胥斐律师现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尤其精于债权债务处理:债务追偿,经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刑事辩护、商业纠纷、合同纠纷、非诉讼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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