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中可以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相关问题

关于消费者的损害赔偿,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即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就是指的商家或者生产者的违约/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法律规定的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

在现行法律中,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于3种情况的惩罚性赔偿,分别是3倍,2倍,10倍。

第一种惩罚性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标的额的3倍。

根据《消法》的规定,如果消费者遇到欺诈(售假)后:可以主张:

1、退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3、3倍标的额的惩罚性赔偿(最低500元)

第二种惩罚性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二款规如果明知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死亡/健康严重损害的,可以主张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里要强调《消法》是反欺诈的。也就是说像职业打假人这样明知道商家有售假行为,再通过购买假货来主张3倍惩罚性赔偿的,不予支持。)

第三种惩罚性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是标的额的10倍(最低1000元)(同时要强调的是对于食品及药品领域,就算是知假买假的行为来主张惩罚性赔偿,是予以支持的。)

这里展开讲下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

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127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基于以上法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食品摊贩,是属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如果小作坊、小摊贩生产售卖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该按照各地制定的具体法规、规章规定来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食品摊贩,同样是适用的。也就是消费者在小作坊、小摊贩处购买来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即便是知假买假,同样可以主张10倍的惩罚性赔偿。

说到这里,肯定有小伙伴会异议,那不是对很多像菜市场这样场所的小商贩,也可以这样主张吗。这里要分情况,如果是销售的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不能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的。因为这样的农产品是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调整范围。而不是《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换句话说,初级农产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但如果是用于食用的农产品进行了深加工,那么就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的10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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