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侯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

供 稿: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 赵洪

审 稿: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交通事故 农民工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侯某从邯郸老家来到石家庄市打工,现在石家庄市棉四小区菜市场摆摊卖熟食,这是一家四口唯一的经济来源。2018年1月4日20时53分,在出完摊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侯某某与周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大街与光华路口东侧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侯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侯某某被120就近送到河北省中医院,经诊断,侯某某胸12、腰1椎压缩性骨折,且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侯某某住院40天,共计20000余元的医疗费已全部由侯某某本人垫付,住院期间其家庭不仅没了经济来源,而且还要承受着各方面的支出。

住院期间,石家庄市长安区交通警察支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机动车驾驶人周某某承担,侯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交警队给侯某某出具了车辆保全通知。因为侯某某没有任何法律知识,其家庭也实在无力支付律师费用,侯某某的妻子陈某某经多方打听,到长安区法院办理诉前保全手续,同时在长安区法院法律援助值班站咨询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值班律师赵洪接待了陈某某,并对其问题给予了耐心解答。在了解到侯某某的家庭情况后,赵洪律师建议侯某某去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手续,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可能是因为法律知识有限,侯某某的妻子陈某某从来没想过可以得到这种服务,认为自己的家庭虽然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但法律援助服务应当给更需要的人,给那些更底层的劳动者们,况且自己也不一定能够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正是由于这种认知,侯某某的妻子陈某某竟然一直没去申请法律援助,而是每次遇到困惑时,就到长安区法院法律援助值班站找赵洪律师咨询。赵洪律师每次都会告诉陈某某去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服务,但陈某某咨询了四五次后还未去申请,赵洪律师告诉陈某某,你的案子现在已经申请保全了,接下来就要走诉讼程序,否则保全手续就要解除了,即使你现在咨询得再清楚,在诉讼程序中,你还是需要专业的人士,去帮你办理相关事宜。在赵洪律师的一再坚持下,陈某某前往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相关手续,在得到批准法律援助告知书后,陈某某特别感谢赵洪律师。

经指派,赵洪律师负责办理该案。在诉讼保全期快满时,侯某某还未出院,那起诉的金额就无法固定,陈某某很着急。律师分析,立案后分案确定开庭时间还有一段时间,中间还加上了春节,我们可以先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20000元,让保全手续不致过期;待出院后再计算实际发生的费用,再增加诉讼请求。事实证明这是很合理的诉讼策略,春节后案件才分到案件审理庭,这时我们提交了增加诉求申请,没有影响审理期限。

在增加诉求后,侯某某的病情还是不稳定,经过复查又发生了几笔费用,侯某某和陈某某又不知道怎么办了。律师又和他们进行了沟通,并告诉他们若病情还未稳定,那么专心治疗即可,后面的费用我们等病情相对稳定了,可以再次增加诉求。本案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开庭当天我们再次增加了诉讼请求,经过和法官与两个被告沟通,他们理解增侯某某当庭增加的诉求,同意加诉讼请求的内容,不需要新的举证期间。于是本案得以开一次庭解决,侯某某最终主张金额为47448.9元。开完庭后,律师协助侯某某及时补交了诉讼费用。四天后,法院出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9147.18元、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8137.41元、护理费10345.15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800元,共计44729.74元。

案件指派后,侯某某与妻子陈某某第一次来找律师时可能是出于感激,塞给律师一些钱,律师向他们解释了法律援助的政策后,坚决拒绝了侯某某与其妻子陈某某的好意,后来二人又有问题向律师咨询或者了解时,想请律师吃个饭,律师也没有答应,后来侯某某有一次单独过来,想给律师一张购物卡,律师也拒绝了他们。

2018年3月26日,长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结,并出具判决书。最终侯某某获得赔偿29582.5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8137.41元、护理费10345.15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800元;侯某某15147.18元医疗费也得以赔偿;此外,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周某某负担。

案件判决后,侯某某为感谢律师的工作,2018年3月向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敬送了一面锦旗,上书“急民众所急,保一方平安”。

「以案释法」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侯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但在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却引人深思。律师三番五次让当事人去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当事人并不相信;在律师解释了法律援助政策后,当事人还打算给律师一些好处。我认为,这些行为举动提醒我们所做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还不到位;其次,这与当事人自身不了解政府法律援助职能及社会不良风气也有关系。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一项为解决经济困难公民法律需求的重要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民生工程。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去宣传推广,争取让更多甚至每一个公民知道并深入了解国家的这一利民政策。这是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法律保障,也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自身也存在问题。我在接触了大量的当事人后,发现好多人不清楚法律援助,甚至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自己一辈子都不会有法律问题。这部分人法制观念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在他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需要守法的时候可能就会出现不守法的行为,当权利被侵害需要依法维权时就会出现认识不到权利被侵害,或者放弃维权的行为。通过这个案例透露的问题,我们要进一步发现普法的盲区,努力宣传法制法规,既告诉人民群众一个行为的法律评判标准,还要告诉人民群众用法律维权手段、途径。那么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他们对于即将走的维权之路清楚一点。我们法律援助工作也真正的发挥“急民众所急,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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