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体现 论述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

司法考试三国必考内容——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殷敏老师叮嘱一定要先把这个记牢记准了!抓紧留存,闲暇时间看一下就记住了

1、 一般规定:

( 1 )法律允许意思自治,才可以意思自治,但并不代表法律未明确禁止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都可以意思自治;

( 2 )意思自治选择法律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

( 3 )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 4 )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

2、法律允许随意意思自治(即可以突破实际联系原则的) :

【 空白点 】 ( 1 )涉外代理

【 空白点 】 ( 2 )涉外信托

( 3 )仲裁协议

( 4 )动产物权

( 5 )涉外合同(例外: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三资只能适用中国法)

( 6 )涉外侵权

( 7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

( 7 )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

3、法律允许有限制的意思自治:

【空白点 】 ( 1 )涉外消费者合同(只能消费者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空白点 】 ( 2 )产品责任侵权(只能被侵权人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

( 3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双方只能协议选择法院地法律)

( 4 )夫妻财产关系(双方只能协议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 5 )协议离婚(双方只能协议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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