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还是寻衅滋事?审视庞雁冰寻衅滋事案

01案件由来

2022年8月23日、25日、31日,庞雁冰先后在其公众号上为苗某发表三篇文章:《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交通执法太厉害,上路追车还打人》、《向山东临沂市沂南县县委书记侯占夫反映交通违规上路追车导致车祸,恼羞成怒当派出所面抢手机打人》、《致信山东临沂市市委书记任刚,沂南县政府官官相护说瞎话办假事敷衍老百姓,请严惩》。

2022年9月5日,在接到沂南警方涉嫌违法的通知后,庞雁冰主动删除了三篇文章,目前从网络上已经无从看到文章的具体内容。

2023年1月30日,沂南县公安局以庞雁冰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

案件一出,舆论哗然。显然,这是一起表面看起来是公民网上发表言论行使对公权力的监督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庞雁冰发表文章的行为,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监督的权利,还是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言论自由,还是寻衅滋事?审视庞雁冰寻衅滋事案

02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在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中,言论自由权利居于首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因庞雁冰发表的三篇文章已经删除,文章内容以及事实的证据,我们已经无从查看。本文暂不去考虑内容部分。从文章的标题来看,庞雁冰是通过这三篇文章对沂南县执法人员提出批评、进行检举和控告,认为执法人员存在打人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确实存在打人的行为,就不能认定庞雁冰的文章标题是捏造事实或歪曲事实。

03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寻衅滋事犯罪属于口袋罪,包括了很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列举了四种寻衅滋事行为: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庞雁冰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要看他发表的三篇文章是否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捏造的事实。案涉的这三篇文章及相应的证据公布出来之前,庞雁冰的行为属于言论自由行使监督权的范畴,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我们无法下定论。

但很有意思的一个事情:庞雁冰是为苗某发表的文章,文章所涉及的信息,苗某在与庞雁冰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庞雁冰对苗某说:千万不能有假。苗某回复:放心。本案中,信息的提供者是苗某,信息网络的散布者是庞雁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散布者需要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聊天记录属实,公安机关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庞雁冰是明知文章内容是虚假的、捏造的,否则,就只能放人了。

言论自由,还是寻衅滋事?审视庞雁冰寻衅滋事案

04引申题外话:公安干警执法时,公民是否有权拍摄录像?

我们注意到,庞雁冰事件,起因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关于该起交通事故网上提供的信息是当事人苗某因为拍摄执法人员,招现场执法人员阻拦,并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那么公安干警执法时,公民是否有权拍摄录像?

解答: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权,拍摄录像是行使公民监督权,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对私权利而言,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法无禁止皆可为”。因此,公民有权利对执行行为进行拍摄录像。

然而,拍摄时是不得妨碍执法的。务必要做到五个不:不过分贴近、不干扰执法、不随意上传、不随意删减、不随意评论。否则,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05反思

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角逐,古今中外,从来都是不熄不灭。宪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而手段就是限定公权力。

三篇文章,引发一个刑事案件,在现实中仍然会继续发生着。我们姑且不谈庞雁冰是否真的构成寻衅滋事犯罪,通过本案,不管对公权力还是对公民来说,都需要深刻的反思:

公民在行使公民权利,尤其是言论自由权利时,切记不要编造虚假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而且时刻要有证据意识,尽量固定证据,防止不能自证清白。

公权力在面对公民的批评、建议、甚至检举、控告时,要保持应有的谦抑性,要宽容的对待提出批评的老百姓。毕竟,我们生活在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度,除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否则,不要轻易把一个人打上罪犯的标签。

言论自由,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杆。

张雷于2023年2月15日夜

本文来源于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本文作者张雷律师,男,中共党员,1981年7月出生,山东政法学院毕业,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从事律师执业14年,现任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主要业务领域建设工程、刑事辩护、海事海商。担任的职务:日照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执业与实习管理考核委员会委员、日照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日照仲裁委首席仲裁员。获得的荣誉:先后被评为日照市优秀律师、日照市优秀共产党员、山东省优秀律师,山东省优秀党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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