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构成何罪?谈灵璧中学生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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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中学生死亡事件

2022年4月5日,安徽宿州灵璧县委县政府调查组再次通报了关于“渔沟中学一学生死亡”案件调查处置情况,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回应。

根据该通报,本案的起因系犯罪嫌疑人徐某和受害人王某系因琐事发生了争执,双方为此发生了数次肢体冲突,最终导致了受害人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对于网传的王某系遭受校园暴力霸凌被群殴致死、犯罪嫌疑人有权有势系校长亲戚、受害人王某的父亲系退役军人等说法,该通报也进行了回应,确认了上述说法均为谣言。

该通报在对一些网络上备受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应的同时,也披露了更多的案件事实,这有助于我们对案件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犯罪嫌疑人徐某构成什么罪?

徐某构成何罪?谈灵璧中学生死亡事件

【案件所涉罪行】

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新发布的情况通报,徐某、王某二人系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最终演化为肢体冲突,但基于一般的理解以及二人平时的交集情况,很难认定徐某在这一过程中有意图剥夺王某生命的情况。虽然徐某行为导致王某磊死亡,但是根据公安机关通报,徐某并无杀死王某的主观故意,根据打击方式、部位、力度、两人既往关系,可以确定徐没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徐某和王某在因为琐事发生争议之后,又相约多次对殴,23时15分至23时56分,王某来到207宿舍,并要和徐某邦再打一架。两人互殴中,徐某一拳打在王某胸部,随后王某死亡。徐击打王胸部,导致其死亡,不属于过失,而是故意。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互殴过程中,一方行为导致另一方受伤、死亡应该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虽然王某、徐某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但可以确定徐某一开始并没有要剥夺王某生命的故意,但其有伤害王某的主观故意,否则也不会于其发生冲突,也就是说徐某并不追求王某的死亡结果,但是徐某的打击行为系放任王某的死亡结果的出现,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间接故意。

【律师总结】

需要注意的是,最新的发布通报明确徐某生于2007年10月,至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徐某已经年满14周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他必定会为他的冲动付出代价。

毫无疑问,这是一出活生生的惨剧,一个孩子失去生命、一个孩子失去自由和大好前途,而两个家庭都只能得到无尽的伤痛。

(作者 董 世 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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