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阶段被害人到底能不能委托律师?

前阵子有个客户被人以“找关系拉项目”为由诈骗了50万,委托我帮忙整理证据材料、跟进报案、立案等等。

刑事控告是除了刑事辩护以外,刑事律师的另外一个主营业务,所以我没想那么多,接案后就立项,准备开始工作。

没成想,在立项的时候卡壳了——律所主任不给我签名审批。

他说:《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但是《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又明确: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位阶更高,所以律师不能在侦查阶段代理被害人。

同时,他建议我改立法律顾问的项,告诉我,刑事侦查阶段,律师是可以提供法律帮助的,只是不能接受委托。

业务的事,没受啥影响。

但是这直接引起了我想仔细研究一下这个问题的兴趣。

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造成侦查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真空期,引发了两个程序权利的问题。

第一,被害人在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侦查阶段有没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二,如果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是否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享有与被害人同等的程序性权利?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毫无疑问,被害人当然有权。

委托本身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也可以委托律师去干。

当然,你不能委托律师去违法犯罪,因为委托的基础是自己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个问题比较复杂。

首先,没有法律规定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他的代理律师就一定不享有。

但是他们又不是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

既然是在侦查阶段,那就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这个程序规定里,有专章保障律师权利,但是全部都明确是“辩护律师”。

明确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有且只有4项:申诉控告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回避、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提出复议复核。

被害人的权利就多了很多:立案、撤案应当被通知等等。

我办过的刑事控告案件中,反正公安机关能通知被害人的,他们不会选择通知律师,不过少转个弯儿,可以理解。

可见:法律规定中,侦查阶段被害人和他的诉讼代理人,并不享有相同的权利。

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在刑事诉讼中,权利法定,而不仅仅来自当事人的授权。

最起码,笔录要受害人自己去做吧!

如果可以委托律师,但是律师又不能完全替代被害人,那律师的意义是什么?

好吧,如果决定请律师没用,就麻烦你不要请律师。

不请律师,你只会觉得自己有理,但是说不清自己为什么有理。

尤其是诈骗这样的案件中,你说对方骗了你钱就是骗了?对方说是商业合作呢?

单凭一张嘴,谁说得清呢!

你知道需要什么证据吗?你知道哪个证据证明什么吗?你知道诈骗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吗?

但是,我仍然有一个疑问没有解决,《刑事诉讼法》到底为什么要规定“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

这个时间节点的意义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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