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鸥律师 金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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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郝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鸥律师

被告:李某(男)

一、案件背景

李律师近日处理了一则石家庄市鹿泉区的离婚纠纷案件,案件事实如下:

郝女士与李先生是夫妻关系,结婚10年,双方婚内按揭贷款购买一套鹿泉区的A房屋,但一直未办理房产证,房屋现值85万元。2018年,双方于鹿泉区法院经过民事调解离婚,由于A房屋未办理房产证,法院对该房屋未进行分割。之后,郝女士搬出去另外找地方租住,李先生继续住在A房屋中。郝女士一直催促李先生配合办理房产证,但三年时间过去,李先生迟迟不予办理房产证。期间,李先生多次对郝女士进行辱骂,甚至将郝女士电话拉黑,不理不睬。李先生声称,该房屋首付12万是其父母出资,故该房屋应有其父母的一部分产权份额,最多只能给郝女士5万元。郝女士见对方故意拖延、态度恶劣,导致房屋无法分割,于是找到李律师,希望能够以诉讼方式解决问题。

二、案件准备

经认真听取郝女士诉说,盘点案件细节,李律师为当事人分析如下:

A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公平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A房屋虽然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但确实属于婚内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平均分割。至于李先生父母出资的12万元首付,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随后,李律师前往鹿泉区住房保障中心调取了房屋的网签备案信息,收集了购房合同等证据,准备齐全后起诉,同时对房屋申请了房产价值评估,经石家庄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报告显示该房屋价值为85万元。

三、开庭经过

开庭前,李律师给郝女士做了四个小时的庭前辅导,全面详细的介绍了开庭流程以及与法官对答要点。

开庭过程中,被告李先生果然辩称:本案争议房屋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方起诉要求分割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律师针对被告的意见,认为房屋应当分割,陈述理由如下:一、原审民事调解书已确认A房产为原被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故A房产应予以平均分割,由原被告各享有一半的产权权利;二、根据石家庄市某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评估公司具备法定资质,评估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评估结果符合客观事实,出具评估报告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故评估价格确定,应按照评估价格85万分割房屋;三、在该房产能够办理房本的情况下,被告李先生不予办理,故意拖延,且该房屋已交房入住,购房合同的主体是原被告双方,故应判决将房屋归一方使用,由使用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房屋折价补偿款。

最终,法院采纳李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A小区房屋判归由被告李某占有、使用。

二、被告李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原告郝某房屋剩余价值一半数额的价款(计算方式为:85万元减去12万元减去2018年x月x日时的房屋剩余贷款)。

三、剩余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100元(已减半收取)、评估费用11500元(已减半收取),共计146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郝女士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取得应得的夫妻财产份额,对结果基本表示满意。

四、案件结语

实践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等纠纷问题较为复杂,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李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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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石家庄婚姻律师李鸥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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